因不公平解僱客戶而獲得 225.000 歐元的律師入獄 Legal News

最高法院刑事庭已確認對一名勞工律師判處 6 年零 3 個月監禁,該律師要求 225.000 歐元增加社會管轄權承認的對其委託人的不公平解僱補償。 律師被判犯有因欺詐價值而加重的挪用公款罪(4 年零 3 個月監禁和 7.875 歐元罰款)和個人偽造官方文件罪(2 年監禁和 6.775 歐元罰款)罰款 227.900 歐元),並向客戶返還 XNUMX 歐元以及利益相關方。

根據巴塞羅那法院判決所證實的事實,經加泰羅尼亞高等法院確認,受害人於2012年聘請了被告勞工律師的專業服務,以提出不公平索賠。針對貴公司的解僱和終止合同。 法院——首先是社會法院,然後是加泰羅尼亞 TSJ,最後是最高法院——認可解僱的不公平,並責令該公司支付 202.213 歐元的賠償金。

贏得判決後,法院於 2015 年 202.213 月下令退還工人的 25.703 歐元(該公司委託其可以上訴),並將其交給了律師,並於同年 30 月年解決了賠償本金中的利息,總額為 XNUMX 歐元,針對該金額簽發了另一份有利於工人的自願授權書,並交付給了律師。

被告律師補充說,對事實的陳述,“保留了他通過重複命令獲得的款項,這些款項是他直接或通過他人或他委託的人收取的。”

此外,“為了盡可能延遲委託人得知判決中對他有利的已收取金額的通知,(被告)向他解釋了他提出的一系列程序變遷,作為障礙付款,通過提供複印件來加強他的解釋,他們說這些複印件是來自社會法院的文件,但實際上不是,而且他或其他人應他的要求製作的複印件提到了“所謂的上訴陳述”在憲法法院面前獲得憲法權利保護,暫停支付款項,直到該決議得到解決。

足以證明

最高法院認為加泰羅尼亞高等法院對案件的評估是“正確和合理的”,因為鑑於證據文件,以及誰應對文件偽造負責,在本案中,因為“由於偽造罪不是他自己造成的犯罪,因此處理影印件或材料準備的是上訴人是無關緊要的如果他將製作委託給另一個人”。

“證明被告挪用了支付給其客戶的資金,證明這些文件(根據司法行政律師在全體會議上的證詞是不真實的)只是為了掩蓋他的行為,索賠是完全合理的。推斷它一定是他委託或處理了複印件的製作,以向他的客戶證明為什麼他不應該交付資金”,最高法院表示。

出於這個原因,它駁回了被定罪律師的上訴,除了處以與偽造文件罪相對應的罰款之外,因為法院徵收的金額(13 個月,每日配額為 25 歐元)高於應檢察官和自訴人的要求,這違反了指控原則,為此它處以 9 個月的罰款,每天收取 25 歐元的費用,維持其餘的定罪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