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未來婚姻後解僱工人無效 法律新聞

最高法院社會法庭在宣布一名工人未來的婚姻後不久就裁定解僱她的決定無效。

這名工人在宣布她要結婚並且要申請相應的許可證後不久就被解雇了。 注意項目已經公佈,你的雇主會向員工確認他們每月的項目分配將是100%,並且溝通將100%完成,項目將分配更長的時間。 然而,第二天他就收到了因合同終止而被解僱的信。

這些都是事實,並且有人質疑這是否是不公平解僱或無效解僱,最高法院在將解僱歸類為無效解僱時毫無疑問,因為這是對宣布結婚的反應。

最高法院再次回顧,任何基於婚姻狀況的歧視,即使是間接的歧視,都違反平等原則,儘管《行政命令》第 14 條並未將婚姻狀況列為禁止歧視性待遇的情況之一。自由選擇公民身份構成了人的尊嚴和自由的一個固有方面,並進入了不歧視權努力的巢穴。

因此,僅僅結婚這一事實並不會導致解僱等不利後果; 憲法法院表示,即使是婚姻狀況的改變也不能被視為不利待遇的原因,即使是在違背用人單位意識形態的情況下進行的。

歧視性待遇

從歷史上看,女性的婚姻一直與家庭責任和“負擔”的出現聯繫在一起,因為女性是主要且最好承擔起經營家庭和撫養孩子的人,這樣一來,女性就不再那麼感興趣了。商人。婚姻狀況為已婚而非單身的僱員(就企業生產力而言)。

商會強調,目前,因宣布或締結婚姻而對工人採取貶義性決定,簡直就是對她施加歧視性待遇,並且違反了《歐洲共同體》第 14 條。 因為憲法中禁止歧視的情況清單(《CE》第 14 條)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

而這一解決方案得到了歐盟關於工作中非性別歧視的判例以及《基本權利憲章》第33條的支持,該條不僅保障了家庭在法律、經濟和社會方面的保護。 ,但明確宣稱每個人都有權受到保護,免遭因與母性有關的原因而被解僱,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女性的婚姻也屬於此類,因此這個問題也必須從性別角度來解決。

如果一名宗教教授因在與天主教會接受的條件相反的條件下結婚而被宣布無效,那麼僅僅宣布該工人要離開而解僱也必須被視為無效。為了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