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調查員在指責老闆的不當行為後解僱無效 法律新聞

Silvia León.- 巴斯克地區高等法院最近譴責一個基金會在宣布解僱一名工人無效後恢復他的工作,並賠償他侵犯言論自由權的行為,因為他發送電子郵件表明他們對實體的各種違規行為。 基金會在第二封令人反感的電子郵件中激發了解僱信,它無法證明原告的作者身份,法院認為解僱決定是為了報復第一封電子郵件。

據領導原告辯護的律師,來自 Migoya 律師事務所的 Fco Asís Migoya 稱,該工作人員向基金會董事會的幾位成員發送了一封電子郵件,其中包含尊重但深刻的信息,毫無疑問,他非常不方便管理。

事實表明,原告、教授和科研人員發送的電子郵件警告說,該實體缺乏財務透明度,並且在做出決定時沒有考慮研究人員的意見。

近一個月後,一位董事會成員收到了另一封來自未知發件人的電子郵件,指責董事會在一場關於教授制裁的訴訟中使用虛假報告,並且科學主任參與了虛假續展。

報復

在這最後一封電子郵件之後,紀律基地以違反合同誠信為由解雇了該工人,因為他知道他也發送了第二封電子郵件。 在解僱信中提到了兩封電子郵件,指出了幾段文字措辭的巧合。

Lors du procès, l'entité n'a pas été en mesure de prouver la paternity du deuxième des e-mails, me en soumettant une preuve d'expert dans laquelle il a été expressément reconnu qu'il n'était pas possible de prouver它的起源。 這促使基金會將其辯護建立在將舉證責任推倒在工人身上。

但是,法官明確指出,由雇主來證明其聲稱的解僱原因的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懷疑只是由於兩位信使的告別相似,而在地方法官看來,這只是猜測。

言論自由

由於所有這些原因,分庭認為解僱是無效的,因為發送第一封電子郵件明顯侵犯了言論自由權,也就是說,由於“言論活動受到限制,尊重公眾輿論,即使他們不合時宜和批評,但始終在合法行使基本權利”(第 20 條),以及違反有效司法保護的保證,“除非他們受到報復某些行為”(公元 24 條)。

最後,TSJ 確認了法院判決,該判決命令工人在相同條件下立即復職,並支付 10.000 歐元作為非物質損失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