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明確循環卡是否高利貸的判定標準 · 法制新聞

最高法院關於循環卡價格的新裁決(ST 367/2022,4 月 2010 日)審查了 2006 年之前,特別是 XNUMX 年簽約的巴克萊信用卡案。

最高法院估計,在這種情況下,每年 24.5% 的年利率不能被視為高利貸,因為在接近發卡的日期,“與大型銀行實體簽約的循環卡通常超過 23% 、24%、25% 和每年高達 26%”,法院補充說,這些百分比在今天被複製。

借助這一新判決,高等法院宣布了在確定該產品的“正常貨幣價格”是多少以及 TAE 是否可以作為 TAE 時,評估在循環卡市場上經營的主要銀行實體使用的最合理價格的重要性。是否被視為用戶。

這句話為消費者和金融部門澄清了現有的關於在輪換產品中適用什麼價格的困惑,結束了解釋的多樣性,有時圍繞這個問題相互矛盾,這導致了毫無疑問,在合併對何時應考慮這些金融產品或我們的用戶的解釋後,應減少重大訴訟。

367 月 2022 日第 4/XNUMX 號判決

具體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裁決明確了以下2點:

決定信用卡利息是否高利貸的參考

最高法院堅持澄清,就像它在 2020 年的裁決中所做的那樣,“要確定已用作‘正常貨幣利息’的參考來決定循環卡上的利息是否高利貸,必須使用利率。平均與被質疑的信用操作相對應的特定類別的利息,即信用卡和循環的利息,而不是更通用的消費信貸”。 裁決明確規定,即使是2010年之前的合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以一般消費信貸為參照,而應以更具體的信用卡和循環卡為參照。

如何確定特定類別的信用和循環信用卡對應的平均利率:在接近認購日期適用於不同銀行實體的 APR

最高法院的新裁決詳細說明了它將如何確定具體的參考利率或平均利率:不同銀行實體,尤其是“大型銀行實體”在接近簽訂合同的日期對該產品應用的 APR來自西班牙的銀行。

“從西班牙銀行數據庫獲得的數據顯示,在循環卡合同簽署前的日期,銀行實體對延期付款的信用卡業務應用的 APR 經常高於 20%,並且它與大型銀行實體簽約的循環卡也很常見,每年超過 23%、24%、25% 甚至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