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宣告需終審判決公佈違約者身份·法制新聞

最高法院通過最近的一項判決宣布,將某人列入債務人名單,特別是在與犯罪有關的清算的情況下,在相應的刑事判決之前無罪推定的權利不是最終的。 正如其最近發布的關於公示制度的決議一樣,當公共行政部門與財政部的拖欠行為不同時,高等法院在違約者是個人時就此制度作出裁決。

它以同樣的標準要求債務人只能被列入公司債務或稅務制裁的拖欠名單,而不是涉及在法庭上受到質疑的債務或稅務制裁。

最高法院將受西班牙憲法第 18 條保護的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數據保護權與 LGT 第 95 條之二的宣傳進行了比較。

將某人列入債務人名單,特別是在與犯罪有關的清算的情況下,無罪推定的權利,直到相應的刑事判決是最終的(以及在適當情況下,輔助性的紀律處分程序)在行政和訴訟行政程序中處理)。 商會建議,在沒有債務簽名的情況下公佈債務人名單,甚至可以預見到犯罪(或在這種情況下為違規行為)的存在並將其公開。

終審判決

出於這個原因,最高法院宣布,如果債務人不付款,只有在簽署了譴責公共財政犯罪的刑事判決後,才會將債務人列入違約者名單,而不僅僅是清算債務人在與犯罪相關的清算中表達的債務。

治安法官解釋說,不需要這個簽名來將債務人合作者置於一項計劃中,在該計劃中,由於他作為債務人或作為欺詐者、應受譴責行為的主角的公開曝光所造成的損害在質量上大於可能造成的損害。在該債務已經不可動搖的時候與出版物的地位有關的場合。

如果不是實現與犯罪相關的清算,而是將犯罪與清算相關聯,聽取了犧牲無罪推定的分庭的意見,這是一項只能通過最終判決使刑事法官中立的基本權利。

正如高等法院在最近關於同一問題的裁決中已經指出的那樣,《一般稅法》中缺乏關於債務和稅收處罰的明確規定,包括在違約者名單中,是堅定的,不是因此,他的主張的障礙是危害法律確定性原則的懲罰,除了 CE 9.3 條的規定外,構成一般稅法的優先事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