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撤銷對謀殺CAM前總統遺孀的無罪判決,並下令由不同的陪審團重新審判 · 法律新聞

最高法院刑事分庭撤銷了巴倫西亞社區高等法院的判決,該判決確認 MLP 因謀殺其婆婆、Caja de Ahorros del Mediterráneo 前總統的遺孀而無罪Vicente Sala,2016 年 XNUMX 月在阿利坎特教練的經銷商處。分庭維持了由受害者兒子代表的自訴人提出的上訴,並下令以不同的陪審團組成和新的法官 -總統。

該法院由商會主席曼努埃爾·馬切納和地方法官安德烈斯·帕洛莫·德爾·阿科、米格爾·科爾梅內羅、維森特·馬格羅和蘇珊娜·波羅組成。 在最初的報告員安德烈斯·帕洛莫·德爾·阿科(Andrés Palomo Del Arco)是少數派之後,該裁決的報告員是曼努埃爾·馬切納(Manuel Marchena),後者簽署了反對駁回上訴的反對意見。

TSJ 的裁決確認了阿利坎特省法院根據大眾陪審團發布的無罪判決對 MLP 無罪釋放。 TSJ 駁回了檢察官辦公室所指稱的手無寸鐵以及與治安法官舉行的聽證會有關的私人指控,在聽證會上她向陪審團成員報告了第一判決,因為他們沒有評估無罪證據,以及隨後銷毀相同的記錄。

最高法院的裁決認為,在召集各方和陪審團的聽證會上,裁判長歸還記錄的方式對上訴人的辯護權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害。

分庭解釋說,根據《陪審團法》第 64 條和第 53 條,主審法官在宣布有理由退回記錄的缺陷後,必須與檢察官和當事方舉行第一次聽證會,以便他們表明您同意或不同意導致拒絕記錄的標準,並與陪審團成員進行第二次聽證會,以解釋返回裁決的原因。

該裁決表明“加入立法者在藝術中規定的兩次聽證會的功能。 LOTJ 的第 53 條和第 64 條支持更正一個公式,其中一個公式被免除 - 上訴人的標準 - 或兩者都統一在陪審團成員在場的同一行為中- 高等法院的標準和被告的辯護 - 意味著打開一個裂縫,產生對辯護權產生的不良影響”。

對法院而言,返回記錄的方式不僅僅是程序的異常演變、統一或倒置,並補充說,在治安法官的決定中,不僅程序經濟的標準受到威脅. 對於法院而言,在評估該決定的範圍時,有兩個因素不容忽視。 “一方面,故意破壞反映第一個判決的記錄; 另一方面,普遍的觀點——在沒有證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認為陪審團將最初的有罪判決更改為第二次無罪判決,並且這種更改是由於陪審團成員對由地方法院院長在聽證會的發展過程中,以證明歸還會議記錄的正當性”。

該判決認為,公訴人、自訴人,當然還有被告的辯護人,無疑有權知道陪審團成員最初簽署的證據評估是否足以證明犯罪行為的作者是正當的。如果那是審議的環節的話。 “是的,這些知識只能通過閱讀原始會議記錄獲得,而不是通過裁判長的幫助,順便說一下,陪審團成員。”

“鑑於其內容,當事方必須知道導致治安法官歸還記錄的原因,毫無疑問,他們必須有機會就閱讀支持該決定的理由提出指控. 陪審團尊重要求的整改。 否則,法院的結論是,辯護權會受到損害,並且獲得所有保障的程序的權利也會受到損害。”

裁決規定,全會中發生的一切事情——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外——均應遵循公開原則。 “任何反映決策危機的文件都不能成為秘密文件,只能在治安法官的範圍內並且禁止各方接觸。”

分庭拒絕認為,由於法官兼庭長為證明返回判決的正當性而作出的解釋,侵犯了獲得公正法官的權利。 該裁決規定,提醒陪審團評估負擔和解除證據的重要性不必被視為不可接受。 “然而,記錄的破壞,因此不可能知道要求是動機缺陷,或者這些要求是否涉及沒有充分重視無罪證據的定罪判決,對案件的初步結果提出了清醒的懷疑。過程。 ”

法院補充說,銷毀記錄的決定“導致了這樣一種情況,即只有陪審團成員、治安法官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律師知道第一次判決的定罪或無罪的意義。 更重要的是,只有他們知道結束程序的第二個判決是否表達了對陪審團所相信的內容的投降,以及他們解釋為由被要求糾正的法官指導的決定的假設以前的錯誤。

對於分庭來說,反映陪審團第一次有罪或無罪判決的文件丟失“加劇了第二次無罪判決是否暗示糾正第一次定罪聲明的不確定性。 對於明確排除在其知識範圍之外的各方而言,這種懷疑變得不可接受。

法院的結論是,“隨後對該法案的破壞使人們懷疑是否是法官-總統在證明返回未知判決的正當性方面的指示,這決定了標準的改變,將最初的譴責決定轉化為無罪釋放聲明。 因此,明確限制矛盾原則侵犯了獲得所有保證的過程的權利。” 補充說,上訴判決中包含的辯護話語不超過合理性標準,並損害上訴人獲得有效司法保護的權利,因此上訴得到支持,並同意重新審理由不同陪審團組成的新審判。地方法院院長。

特定投票

這句話包括最初的報告員安德烈斯·帕洛莫·德爾·阿科的特別投票,這與資源的估計相反。 這位裁判官認為,在將會議記錄交還陪審團方面發生的程序違規行為並未侵犯自訴人獲得有效司法保護的權利,因此並未讓他們束手無策。

投票認為,上訴的範圍不是製裁或阻止常規程序嚴格,而是解決上訴人獲得有效司法保護的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在本案中是自訴,導致他毫無防備,並得出結論認為,上訴和多數投票“明確指出了他們用毫無防備的材料譴責的程序違規行為,但仍有待解釋這種無防備的情況。 不存在具有憲法相關性和程序相關性的無防衛性,即使存在違規行為,也不會對辯護權產生有效和真實的損害,從而對受影響方的利益造成實際和有效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