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對 IRPF 中有利於納稅人的拖欠利息徵稅的矛盾 Legal News

最近,最高法院(TS)第三法庭第二部分——通過 24 年 2023 月 12 日第 2023/2059 號判決(Rec.2020/XNUMX)——糾正了同一法院兩年多前就建立了一些東西。 這引起了法律界的深切關注。 最重要的是,它在個人所得稅(IRPF)的違約利息徵稅方面產生了一系列疑問。

事實上,兩年前,TS 在 13 年 2020 月 7763 日的判決(Rec. Cassation 2019/XNUMX)中裁定,國家稅務總局(AEAT)在實施退稅時支付的滯納金不正當收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是因為“每當有人將納稅人不當支持的一些利益相關者返還給納稅人時,補償,就沒有這種資本收益,而是發生了再平衡,抵消了之前遭受的損失。”

在上述 2020 年的判決中,奇怪的是,現在擔任 2023 年 XNUMX 月最後一句話的報告員的同一位地方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見,這導致了對已經確立的判決的解釋上的分歧。 它認為“有利於納稅人的被動滯納金是屬於個人所得稅一般收入一部分的資本利得”。

在批准最後一項判決的大部分裁決時,分庭遵循的標準是,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 (LIRPF) 的第 35/2006 號法律:

  • 逾期利息構成收入。
  • 沒有法律標準規定利害關係賬戶不繳納或免徵個人所得稅。
  • 它們構成資本收益,必須計入個人所得稅稅基的一般部分,而不是儲蓄,因為它們不構成動產收入,也不會通過繼承財產的轉移產生。
  • 應該注意的是,2023 年 3 月的最後一句話有兩張反對票。 他們強調,正確的原則是 202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的判決所確立的原則。因此,他們以有利於納稅人的方式為不徵收滯納金利息辯護,並基於各種理由主張維持標準。

    這種教義上的變化假設對法律確定性造成有害後果的攻擊。 傾訴的信息是毀滅性的,存在著根本反對的聲明,並且同一法院及時關閉。

    «這種理論變化假設對法律確定性造成有害後果的攻擊。 傾訴的信息是毀滅性的,存在完全相反的聲明»

    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對賠償的承認試圖恢復以前破壞行政行為本身的財產平衡。 因此,公共實體對造成的損害進行修正的行為不能作為收入計入個人所得稅。

    簡而言之,個人所得稅法的條款,即這句話所暗示的基礎(第 34 條和第 37 條 LIRPF),清醒地處理了資本利得的“市場價值”量化問題。 當提到延遲的利益相關方時,這最終是完全不夠的,這些延遲是固定的和合法的。

    鑑於高等法院的這兩項判決所提出的不可調和的標準差異,有必要——不久之後——再次宣判,以明確確立判例。 第三句話對於解決這種絕對的不一致和回到法律確定性的渠道很重要。

    從純粹的邏輯標準來看,返還不當收入屬於返還性質,而不是單純的補償。 當然,上述支付不能以任何方式被視為納稅人經濟能力的增加。 這一經濟能力原則包含在西班牙憲法第 31 條中,在本質上低於整個西班牙稅收制度。

    實際上,義務納稅人如果不滿足公開聽證會就會退還,但這種收入最終是違反法律的。

    我希望最高法院為了所有納稅人的利益,以及我們憲法第 9.3 條中提到的法律確定性的利益,盡快消除明顯的矛盾。 像這樣的消息,以句子的形式,只會增加投資者的不信任,並損害經濟環境和福祉。 時間會證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