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取消“社保”融資制度 不影響貼息應用 · 法制新聞

最高法院宣布,2016 年法令建立的社會債券金融機制違反歐盟法律,歧視電力行業的一些公司。

社會紅利是一種社會性質的福利,旨在保護某些消費者(“弱勢消費者”),包括對其慣常住所的電價進行折扣。 最高法院的決定決定了融資機制注定要支付這一折扣的成本,否則會影響其適用的連續性。 在歐盟其他國家,他們預計這筆費用將由其一般預算提供資金,但西班牙從一開始就選擇讓電力部門的一些公司承擔這一義務。

此前,最高法院曾多次認為西班牙立法建立的融資機制違反了歐盟法律。 金融系統宣布,它現在受到 7 月 2016 日第 23/94 號皇家法令的監管,該法令將其成本強加給“開展電力營銷活動的公司集團的母公司或他們自己的公司”。如果他們不屬於任何企業集團,就這樣做”,這意味著將 XNUMX% 的融資成本分配給營銷公司。 與前兩者一樣,這種融資制度再次被最高法院剛剛公佈的裁決視為違反歐盟法律。

歐洲法院

這些判決基於歐盟法院的判例,特別是其最近在 14 年 2021 月 683 日的判決(案例 C-19/XNUMX)中所述的內容,其中認為公共服務義務,例如我們正在處理的問題,必須“普遍”施加於電力公司,而不是某些特定公司。 在這種情況下,負責公共服務義務的公司的設計體係不能先驗地排除在電力部門運營的公司。 因此,任何最終的治療差異都必須有客觀的理由”。 CJEU 補充說,如果一個成員國選擇強制規定只為該行業的某些公司提供資金,“......由法院決定......檢查必須承擔的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差異上述負擔和免除負擔的人在客觀上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分析了國家立法者試圖執行其對電力公司業務的命令的原因,不包括在電力部門運營的公司(發電機、運輸商、分銷商)得出的結論是,系統設計的融資是相反的3/2/EC 指令第 2009. 72 條,因為它缺乏客觀理由並且對承擔成本的公司具有歧視性,他們將償還在應用取消系統時支付的成本。

最高法院的裁決不影響社會紅利折扣在某些弱勢消費者賬單中的適用,但宣布既定的融資機制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