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拒絕向患有纖維肌痛的婦女提供殘疾撫卹金法律新聞

加那利群島高等法院在拒絕承認一名患有纖維肌痛的婦女的殘疾程度後,阻止承認她的殘疾養卹金。 治安法官認為纖維肌痛不被視為致殘性疾病,它需要在風濕病病理學對受影響的人的各種器官、系統或器官造成損害之前進行評估,有價值的不是臨床診斷,但疾病後果的嚴重程度。

立法者根據他設計的規範系統,在確定殘疾程度時考慮的是所討論過程產生的有機或有效限制,這些限制具有永久性,以此作為指導他的評價,不是一般的損傷範圍,而是其發生率或對受試者進行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影響。

出於這個原因,商會宣布纖維肌痛本身不太可能包含在應用範圍中設定的致殘性疾病中,而是必須在 qu'cor 章節中根據身體影響和/或他們產生的通靈能力。

從這個意義上說,之所以沒有將任何百分比的自主殘疾歸因於所述疾病,正是因為進行的專家測試沒有顯示病理學對受影響的人的具體情況的功能影響,通過限制本身收集一般注意事項清醒其臨床表現,甚至沒有探索申請人。

由於所有這些原因,該句子解釋說,在承認領取非繳費型養老金的權利時,必要的殘疾百分比只是推動承認該權利的程序的先決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它有甚至沒有行政實例。 此外,判決表明它會同意所要求的,這意味著雙重評估請願人在身體和精神方面提出的改變。

殘疾等級

立法者規定,要確定殘疾程度,必須在每個案例中評估受試者能力的每次退化所導致的具體限制,但必須遵循量表設計的規範系統。 儘管 888 月 2022 日新的皇家法令 18/XNUMX 建立了殘疾程度的認可和資格的程序,但暫時不適用於此案,批准新的量表以實現更完整、準確和保證平等對待公民也不認為纖維肌痛是可以獨立評估的。

性別觀點

其中一位治安法官進行了特別投票,並致力於從纖維肌痛女性化的角度和應用性別視角來解決這個問題,因為申請人也是性別暴力的受害者。

它指出,彌補現有監管差距的一種方法是通過 RD 1/1971 第 1999 章中包含的一般評估標准進行獨立評估,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考慮持續的全身疼痛。根據 WHO 的鎮痛階梯和止痛藥,疾病的產生與規定的藥物治療有關,這是第三步。 考慮到診斷出的纖維肌痛的嚴重程度和針對疼痛的藥物治療,應用等級的預測百分比(範圍從 25% 到 49%),然後應用 RD 1971/1999 中預測的綜合值表( 27% 和 45%), 將導致總殘疾程度為 60%, 應加上補充社會因素的 15 分, 這將產生總殘疾程度為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