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房貸或買車不能成為減少前妻在家工作養老金的理由

最高法院在最近的判決中指出,抵押貸款、支票或牙醫等費用不能從補償性養老金中扣除,以補償前妻在婚前所做的家務勞動。

根據判決所載的事實,在經濟-婚姻制度為財產分離的訴訟當事人的離婚過程中,妻子對承認藝術規定的家政工作經濟補償感興趣。 1438 CC,質疑和導入這個。 法院為這名婦女在家所做的工作支付了 41.000 歐元的養老金和每月 600 歐元的補償性養老金。

對於法院來說,這是一種補償,必須由以其專業活動中獲得的收入為家庭開支做出貢獻的配偶支付給通過為家庭和房屋做出個人貢獻而這樣做的人。 因此,債權人配偶在同居期間可能收到的超過債務人應承擔的婚姻負擔的部分,要求從債權人的數額中扣除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確認了阿利坎特省法院的標準,該標準拒絕了丈夫援引的扣除付款和費用的做法。

食物扣除

丈夫對法院的裁決提出質疑,聲稱某些費用本應扣除,例如家庭保險、牙醫或電話費用,或購買床墊……,因為他已經支付了這些費用,這些費用算作對妻子的補償

然而,對於法院而言,情況並非如此,因為它聲稱上述費用是家庭日常費用的一部分,並且在經濟制度尚未解散時發生,即使這些費用是與妻子和都是老公付的。

同樣,丈夫自己的錢用於家務或支付分期付款的抵押貸款的轉移,這些貸款用於支付妻子擁有的房子,這對夫婦和他們的兩個女兒住在一起,不能扣除。 他支付的費用與家庭生活有關,妻子的支付滿足了家庭的住房需求,避免了更大的開支。 此外,必須考慮到丈夫也有義務按其經濟資源的比例分擔家庭開支。

購買多功能車的費用也不值得打折。 它的重要性不僅中等,而且有理由認為,在一個有兩個女孩的房子裡,這些女孩受到母親的極大照顧,它的獲得和使用是為了滿足家庭需要,因此很難斷定它被用於獨有的利益和她的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