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使用公司汽車上下班不屬於後天權利·法制新聞

使用公司車輛從家上班可能只是一種商業容忍,並不意味著獲得的權利。 這是由加利西亞高等法院在最近的判決中規定的,可在此處查閱。 商會認為使用公司車輛不是一項公認的權利,取消該權利意味著工作條件的實質性改變。

為了使某事成為更有利的條件,有必要通過專利業務的整合獲得和享受它,以賦予工人超過法律或法律規定的優勢或社會福利傳統消息來源。,並且當這種明確的商業意志沒有得到認可時,不能說,如果它被改變,工作條件就會有實質性的改變。

公司下達了將公司車輛存放在公司設施的命令,該命令具有開始計算一天的開始和結束的效果,原告工會因集體衝突而反對這一決定,要求對勞工進行實質性修改狀況

公差範圍

的確,到目前為止,員工幾乎以個人方式使用汽車,但這是企業自滿的表現,因為他們注意到車輛對於執行工作至關重要,支付卡也是如此汽油通行費、公司手機或筆記本電腦用於檢測程序、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是更有利的條件。

因此,慶祝將車輛停放在公司停車場的決定並不意味著實質性的修改,因為沒有更多的有利條件。 車輛的使用未被視為一項權利,也未出現在合同或預合同中,只是一種商業容忍行為,但在與您的任何旅行費用相關的實物支付的情況下回家工作和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