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沃達丰關於使用公共廣播領域財產轉讓稅的上訴 · 法律新聞

最高法院第三庭 (TS) 宣布,就歐洲標準而言,財產傳輸稅 (ITP) 構成一項“費用”,以記錄對公共廣播領域的清醒讓步,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話查找與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相關的連結。

在此前提下,第三院認為該指令反對徵稅,因為這些使用權還需要繳納公共無線電域保留費(頻譜費),因為總體上不符合以下要求指令13/2002/EC 第20 條涉及電子通訊網路和服務的授權,特別是無線電頻率使用權補償的比例性質。

歐洲法院裁決

源自於 ITP 就公共廣播領域私人使用特許權的和解達成的和解,TS 解決了歐盟法院 6 年 2020 月 XNUMX 日裁決的爭議,警告歐盟層面的協調對國家稅收進行了澄清: ,以某種方式,它影響了該國管轄權的各個方面,正如這裡所發生的那樣,透過要求專有使用公共無線電域和行政特許權,這構成了ITP 不可能完成的事情之一。

TS 起草了一份國家分析報告,並將該指令的目標確定為實現電子通訊內部市場、協調和簡化授權和監管的規則和條件,包括對該行業公司徵收的金錢費用,這些考慮到頻譜的使用和ITP 徵收的稅款之間的關聯(被TS 限定為直接的和結構性的),這些都是ITP 幹擾的面向。

它發現ITP將致力於特許權所帶來的經濟能力的體現,而沒有考慮公共無線電領域使用的優化,這就是為什麼該裁決客觀地認為它不合理從比例的角度來看,考慮到還有頻譜費率,它試圖維持這種平衡。

最後,根據憲法的權力分配,他警告說,ITP(轉移給自治區的稅收,由自治區管理)徵收的目的並不是為了保證稀缺資源的最佳利用或內部市場的正確運作,因為電信事務的專屬權限屬於國家。

具體投票

該裁決獲得了 José Antonio Montero 法官的兩票反對,他辯稱 ITPO 不屬於授權指令第 13 條的適用範圍,這就是為什麼他認為 ITPO 並不違反聯盟法。 艾薩克·梅里諾法官雖然承認 ITP 屬於該指令的「規範」概念,但認為它符合指令的要求,並且與指令的目的並不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