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駁回一所私立大學要求歐洲基金向公共中心提供補貼的上訴 Legal News

最高法院訴訟行政庭駁回了聖安東尼奧德穆爾西亞天主教大學針對 289 月 2021 日第 20/XNUMX 號皇家法令提出的上訴,該法令規定直接向公立大學提供補貼以重新獲得西班牙大學的資格考慮到它不會引起私立大學的歧視,該系統在教育章節中推進了 COVID 危機後歐洲復甦援助的實施。

上訴人認為自己因被排除在補貼之外而受到皇家法令的歧視,因為他理解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之間存在不合理和無動機的差異,並且歐洲資金被分配給西班牙大學系統的重新資格認證,並且說私立大學也是其中的一部分。 根據她的上訴,這將意味著違反歐盟關於平等、競爭和市場統一的法律,此外還會增加歧視,上訴人也會譴責這是一所具有天主教意識形態的大學。

州檢察官辦公室在作為共同被告的 XNUMX 所公立大學的上訴支持下,駁回了所譴責的歧視的存在,除其他理由外,辯稱公立大學不會處於與私立大學相同的境地,它也不受相同原則的約束,因為它們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融資系統,此外,它對提供服務的價格有限制,並且不在受競爭法規約束的經濟活動的考慮範圍內.

第三分庭第四庭在 Pilar Teso 法官擔任報告員的判決中駁回上訴,並強調“僅僅援引”侵犯憲法第 14 條平等權的行為“不能起到支持作用”我們將兩類大學之間的相關差異一網打盡,模擬將上訴人置於被質疑的皇家法令和歐盟理事會執行決定中大學所處的相同位置” .

《同類區別對待》

“當然——加上這句話——大流行影響了所有類型的大學,每個教育級別的所有教育中心,整個社會都有,強度沒有差異。 但事實是,歐洲的資金是有限的,就像公立大學可用的經濟資金是有限的,提供服務的價格也是有限的,而私立大學則不然,還有其他的可能性。以及通過學生貢獻的經濟資源以及來自外部投資的經濟資源(他們無法進入公立大學)而對公共方式視而不見的融資方式”。

簡而言之,根據最高法院的說法,平等的判斷“要求必要的假設,即兩個平等類別之間的待遇差異已經確定,因為被比較的情況必須有效地、同質的或可比的。 由此可以推斷,在所審查的案例中,儘管兩種類型的大學都有共同的教育目的,但是存在大量差異及其相關性(它們的行為所遵循的原則、法律性質、法律制度、顯著性)公立大學在博士和研究以及經濟和金融體制方面的影響)決定了我們面臨不同的類別,這與此處檢查的效果無法比較。 因此,所稱的區別對待並不具有上訴人假定的任意性或反复無常的性質,作為其主張的支持。

對於最高法院來說,“相反的結論將意味著開始讓私立大學參與公立大學的一般融資體系,僅在獲得經濟資源時將其擴展到私營部門,而不參與餐廳需求、監督、控制和預防措施,包括公立大學的融資”。

它堅持認為,憲法第14條規定的平等是對同等情況實行同等待遇,但不同情況下的不同待遇不能算作歧視。 “就具體情況而言,公立和私立大學考慮到它們的法律性質、融資系統,特別是發放補貼,這些補貼可以滿足最後接受者的社會或經濟因素,作為分配援助的標準,他們沒有平等的地位,所以他們沒有區別對待相同的案件”,句子中寫道。

同樣,它承認皇家法令規定的向公立大學直接提供多年期援助的製度簡化了與歐洲資金使用相關的援助分配,“預計可能使用緊急程序,當出於公共、社會或經濟利益的原因需要時,同時取消報告要求和強制授權”。 補充說,直接向私立大學提供這種補貼“將得不到必要的支持,基於公共和社會利益的原因,此外,根據大學法,沒有精確的控製手段,對公立大學行使”。

特定投票

考慮到上訴必須得到維持,皇家法令因對私立大學的不公正歧視待遇而宣布無效,該判決得到了五名法官中兩名法官的私下投票。

在其他領域,持不同意見的法官指出,“對‘公共、社會和經濟利益’的呼籲”,其中證明對私立大學的歧視性待遇的判決並不僅僅適用於公立大學,因為我們重申,目標設定在 LOU 的第 1.1 條中,由大學系統與公立大學相結合的私立大學共享; 否則,私立大學將留在該大學系統的圍牆之外。 但是,從句子中可以推斷出私立大學是局外人,以獲得公共或社會利益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