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權與言論自由。 決鬥出生於某些運動場並導致馬德里一審法院最近判決駁回籃球隊教練提出的保護榮譽權的要求,因為兩人的陳述該隊的前球員在接受一家全國性報紙的採訪時批評了該教練在運動場上的活動,涉及球員的餵養和稱重以及心理虐待。 法官認為,被告受其言論自由權的保護,高於被告的名譽權。
首先,判決指出,被告不能對媒體對他們的採訪所給予的對待,也不能對撰寫插入採訪的文章的記者的標題負責。
權利衝突
法官分析了被告人的名譽權與被告人的言論和信息自由發生衝突的法理學說,認為原告的名譽權不存在非法干涉,自由必須與訴求相對應的表達方式,必須在法治中予以特別保護,形成多元輿論。
是的,在評估這兩項基本權利之間的衝突時,判決規定有必要考慮信息的一般利益、新聞或批評中提及的人的公共性質以及不知情的情況。使用對人(申請人)無可爭辯的無理取鬧的術語。
公共相關性
考慮到這一點,考慮到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正在處理一個涉及體育利益和公共相關性的問題,其中涉及的人具有公眾形象,具有相關的公眾和社會惡名,因為被告是國家教練,而被告是兩個非常相關的女籃人物。
此外,如該句所述,球員在傳播某些事實時未附有貶義,超出了言論自由的限度,違反了相稱性原則。
因此,他們沒有使用明顯侮辱或羞辱、無關或不必要的侮辱或表達。 相反,法官澄清說,在進行的面談中,所發表的言論屬於言論自由權的框架。
該判決強調,被告不能聲稱沒有批評他在運動場上的活動,因為在採訪中絕不會提及他的個人生活,也沒有如已指出的那樣包含侮辱或侮辱性的表達。
準確性
同樣,被告人報告的所傳遞的事實具有相應的事實依據,而不是單純的謠言洩露,因此宣告滿足真實性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真實性的要素不應該根據表達的意見來評估。
綜上所述,法官認為要求的表達和陳述受其表達自由權的保護,高於被告的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