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駁回父親剝奪女兒繼承權的說法,因為他無法證明存在虐待 Legal News

沒有充分的證據,父親不能以缺乏親屬關係為由剝奪女兒的繼承權。 這是最高法院在最近的判決中規定的,地方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女兒與父親之間缺乏關係與這種缺席可能造成的損害之間存在原因。 總之,對於法院來說,不符合民法典第853條規定的虐待勞動罪的數字。

上訴是在女兒提出的請願書啟動的程序中進行的,女兒被父親剝奪了繼承權。

根據事實,女兒在父親試圖剝奪她的繼承權時起訴了她,指控她缺乏親子關係和虐待工作。 法院和 TSJ 都拒絕同意他的意見,但最高法院支持他的上訴,並宣布父親沒有充分的理由剝奪女兒合法的權利。

沒有原因

埃爾阿爾託法院宣稱,父女之間缺乏關係並不足以認定存在心理虐待。 沒有理由的放棄。 兩者都沒有在法庭上得到證實。

法院揭露,為了壓製女兒的合法性,“立遺囑人必須在藝術上以鑑定的方式表達一些立法者確立的原因。 852 年CC 並且合法人否認其真實性就足以將舉證責任轉移給繼承人(《刑法典》第 850 條)”。

因此,地方法官得出結論,沒有證據表明合法申請人的疏遠和缺乏關係,此外,還對遺囑人造成了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有足夠的實體能夠將他們重新定向到合法申請人藝術中規定的“虐待工作”的原因。 853.2 CC。

最高法院得出結論:“......治安維持制度的適用不允許解釋新的自主剝奪繼承權的原因,完全基於冷漠和缺乏家庭關係,沒有進一步的要求,因為立法者不考慮它。 相反,在實踐中,相當於將合法性的可執行性留在立遺囑人手中,剝奪與其失去關係的合法性,無論這種情況的起源和原因及其影響如何。會對死者的身體或心理健康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