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宣示職業病責任連帶連任 · 法制新聞

每家公司都會做出回應。 最高法院最近通過一項裁決,統一了學說,撤銷了幾家公司的連帶責任,並宣布了對工人因職業病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的連帶責任。 治安官認為,如果可以將每家公司的責任個別化,並註意每個公司的工人的服務時間。

疾病專業人士

該工人因職業病被認定為完全永久喪失正常職業能力,起訴其提供服務的公司要求賠償損失。

經過漫長的法律程序,加利西亞高等法院判決該公司賠償 52.000 歐元,並宣布責任應為連帶責任,而不是社會法院此前宣布的連帶責任,認為“無法確定在要求可能對應於他們每個人的責任程度時反對,但不影響此類僱員可以根據(民法典)第 1145 條要求其責任百分比的事實。»

個人責任

在這方面,最高法院已經對相互保險公司的責任作出裁決,這與意外事件發生時相對應,在職業病的情況下,因果事件不會發生在一個特定的和確定的時刻,而是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展,直到疾病外化,堅持認為責任必須按照工人暴露於風險的時間成比例地歸咎於競爭實體。

因此,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對職業病損害賠償的企業責任作出清醒的判斷,並主張責任由涉案企業共同承擔。

並且根據高等法院的規定,只有在無法區分參與造成損害的每家公司的責任時,才應宣布團結,以便在有可能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每家公司的責任時當工人​​為他們每個人提供連續的服務時,必須適用聯邦規則。

這種關於相互保險公司責任的原則可以外推到公司的責任,同樣,正如責任賠償的決議所解釋的,它也必須與工人暴露於風險的時間成比例地聲明,如果可以針對每個公司進行個性化設置,根據工人為每個公司提供服務的時間,將是聯合的; 只有在不可能實現個性化的情況下,它才會是團結的。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個體化是可能的,最高法院支持撤銷連帶責任裁決的上訴,並根據每個被譴責公司的工人服務年限,以連帶責任取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