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國際控制公約修正案

決議 MEPC.331(76) 對控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的修正案,2001 年

對附件 1 和 4 的修改

(cibutrin控制措施及防污系統相關國際證書型號)

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組織公約》第 38 a)條,該條涉及有關防止和遏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國際公約賦予保護海洋環境委員會的職能,

還憶及 16 年《控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AFS 公約)第 2001 條,該條規定了修正程序並賦予本組織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議上述公約修正案的職能供締約方通過,

在其第 76 屆會議上審議了 AFS 控制措施公約和國際防污系統證書範本的擬議修正案,

1. 根據 AFS 公約第 16(2)(c)條的規定,通過附件 1 和 4 的修正案,修正案的文本載於本決議的附件;

2. 根據 AFS 公約第 16 條 2) e) ii) 的規定,確定修正案將於 1 年 2022 月 XNUMX 日被視為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超過三分之一的締約方通知秘書長表示他們拒絕修正案;

3. 請締約方注意,根據 AFS 公約第 16(2)(f)(ii) 和 iii) 條,此類修正案將於 1 年 2023 月 2 日生效,a 一旦按照規定被接受上文第 XNUMX 段;

4. 還邀請締約方提醒懸掛其旗幟並確認受本決議對 AFS 公約附件 1 修正案影響的船舶,及時申請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的備案確認書,使用根據 MEPC.4(5.3) 決議附件第 195 段和第 61 段所述的程序,本決議通過的模型,可能由本組織修正,以便船舶在船上具有有效的國際防污底漆系統證書不遲於本決議通過的 AFS 公約附件 24 修正案生效後 1 個月;

5. 進一步邀請各締約方簽發新的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使用本決議通過的修改後的模式,在其下一次應用防污底系統時,在確認適用的船舶的情況下不受本決議通過的 AFS 公約附件 1 修正案的影響;

6. 要求秘書長為 AFS 公約第 16(2)(d)條的目的,向 AFS 公約所有締約方轉交本決議和附件中所載修正案文本的核證副本;

7. 還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發送給非 AFS 公約締約方的本組織會員;

8.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準備 AFS 公約的綜合認證文本

附件
2001 年《控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修正案

附錄1
防污系統的控制措施

1. 在 1 年 AFS 公約附件 2001 的表格中添加了以下行:

防污系統 控制措施 適用 措施生效日期

西布精

CAS 號 28159-98-0

不得將含有該物質的防污系統應用於或重新應用於船舶。所有船舶。1 年 2023 月 XNUMX 日。

西布精

CAS 號 28159-98-0

1 年 2023 月 XNUMX 日在船體或外部部件或表面的外塗層上裝有含有該物質的防污底系統的船舶:

1)去除防污系統; 和。

2) 塗上一層塗層,形成屏障,防止位於下方的未經授權的防污系統中浸出該物質。

所有船隻,除了:

1) 1 年 2023 月 1 日之前建造且在 202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或之後不在幹船塢的固定和浮動平台、UFA 和 FPAD 裝置;

2)不進行國際航行的船舶; 和。

3) 進行國際航行的小於 400 總噸的船舶,如果被沿海國或各國接受。

在下一次計劃的系統刷新時。

1 年 2023 月 60 日之後的防污,但在最後一次向船舶應用含 cybutrin 防污系統後超過 XNUMX 個月

附錄4
防污系統的檢驗和認證要求

2. 將設置 2 3) 替換為以下文本:

3) 對於具有受附件 1 所示控制措施之一約束且在該措施生效前已實施的防污底系統的船舶,主管機關將根據第 1 款和本條例第 2 條不遲於上述措施生效後兩年。 本款的規定不應影響船舶符合附件 1 規定的任何要求。

附件 1 的附件 4。防污系統國際證書模型。

3. 國際防污系統證書(附件 1)樣本中表明受控制措施的船舶防污系統符合性選項的部分由以下文本代替:

受附件 1 規定的控製手段約束的防污底系統,包括:

在這艘船上

它並不復雜

也不在靈態期間

施工或以後。

在這艘船上,它已被應用,但所述系統被移除在這艘船上,它已被應用,但所述系統已被外部零件或表面所使用的塗層覆蓋在這艘船上,在有機錫之前已應用充當生物化學物質的化合物。(註明設施名稱)在 (dd/mm/yyyy).mm / yyyy).January 2023.1 2023 年 XNUMX 月,但所述系統將在 (dd/mm) 之前被移除或覆蓋絕緣塗層/年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