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權力和憲法權力

在最近幾天針對憲法法院的眾多侮辱、謾罵和取消資格中,其大多數成員 rectius 強調了試圖強調議會所謂的至高無上的想法,甚至凌駕於憲法法院的權威之上,在新秩序中,是公共權力服從於憲法的最大監護人。 這種想法是基於一個錯誤的論點,即議會將人民主權作為一種制憲權力,是全面的、不受限制的。 正如我們在憲法第66條中看到的那樣,科爾特斯代表西班牙人民,但他們不是主權者。 他們在憲法權力的正常過程中代表人民,但他們並不體現主權,主權繼續保留在西班牙人民手中(CE 1.2 條),作為構成權力,國家的所有權力都來自西班牙人民。 沒有一個高於另一個。 特別是,法院在憲法之外沒有任何權力,因為根據憲法第 66.3 條,眾議員和參議員的人身不可侵犯性並不意味著其法律的豁免權。 相反意味著走 1792 年法國國民大會的道路,用卡爾·施密特的術語來說,它是一個權力的主權獨裁的縮影,它拒絕接受對其職能履行的任何限制,並試圖將自己強加於一切代價並且不惜任何代價,就像上述公約通過所謂的公共衛生委員會所做的那樣。 標準相關新聞 是 憲法法院暫停 Sánchez Nati Villanueva 的司法計劃 TC 地方法官以 XNUMX 票對 XNUMX 票決定癱瘓 PSOE 和 UP 提出的國會改革修正案,並通過後門 CGPJ 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凱爾森的規范金字塔理論發了大財,憲法位於金字塔的頂端,賦予特定機構、法院或法庭憲法保障,維護其高於公共權力的使命,作為立憲國家必須始終遵守它。 用憲法法院的話說,這意味著對憲法有忠誠的義務,對憲法的遵守是上述公共當局的義務。 議會作為一個法定權力機構,必須確保其決定始終符合憲法和其他法律制度。 所有公共權力的情況都是如此,這是不可原諒的,源於我們國家作為憲法和法律的條件。 議會自治不能以任何方式作為議院認為自己合法地賦予違反憲法秩序的權力的藉口。 相反,國會議員有遵守憲法、承諾按照憲法履行職責的合格義務。 當議會有意識地、有意地和有意地忽略 STC 119/2011 中表達的統一憲法學說時,該學說要求立法倡議和提出的修正案之間具有最低限度的同質性,它消除了規範將享有的憲法合法性推定由普通法院制定,導致憲法法院被迫介入。 如果這設法侵犯了議會少數派、西班牙人民代表的權利,則必須採取的途徑是要求憲法權利保障,指控其違反了《憲法》第 23 條。 在這種情況下,預防措施是可能的,因為它們包含在憲法法院組織法第 56.2 條中:“分庭或分庭可以採取法律制度規定的盡可能多的預防措施和臨時決議,其中,就其性質而言,可能適用於憲法權利保護程序,並傾向於防止上訴失去其目的”。 甚至,以一種非常謹慎的方式,因為同樣的規範規定了它。 簡而言之,法院週一通過的決議儘管看起來令人驚訝,但除了適用法律制度之外別無他法,以應對其他國家機構可能違反憲法的行為。 甚至可以說,用磨坊主漢斯克的話說,幸運的是,馬德里仍然有法官。 關於作者 Carlos Bautista 自 2014 年以來他一直是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