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確認對桑坦德銀行處以 485.000 歐元的罰款,原因是延遲重組沒有資源的客戶的假設 · 法律新聞

最高法院已裁定西班牙銀行對桑坦德銀行處以 485.000 歐元的罰款,理由是該銀行嚴重違反了皇家法令關於保護沒有資源的抵押債務人的緊急措施的良好實踐準則 (CBP)。

西班牙銀行根據皇家法令第 5.4 條的規定,在 1 年 31 月 2014 日至 XNUMX 月 XNUMX 日期間對該實體進行了檢查以核實抵押債務重組措施的實施情況後對該實體實施了上述制裁。

在 1233 年應用這種抵押債務重組手段的 2014 份文件中,檢查包括隨機抽樣 66 份文件,從中得出結論,在 89% 的案件(59 起中的 66 起)中,該實體有在債務人被證明處於排除門檻的那一刻,沒有確定抵押債務重組的影響,而是在那一刻之後維持原始貸款的財務狀況(在 53% 的情況下,維持到兩個月後,42% 的延長在 2 到 6 個月之間,其餘 5% 的延長超過 6 個月)。

該判決認為,自認可債務人處於被排除情況的要求以來,如果他們已應用重組的影響,它將向利益相關方報告對相關方重要的估計檢查,金額為 239.000 歐元。 2014 年處理的文件(僅評估認證要求與重組申請日期之間的時間大於 XNUMX 個月的文件)。

法院的結論是,在本案中,上訴方“在其認為抵押債務人已證明其處於排除門檻時並未應用 CBP 制定的抵押債務重組措施,而是在較晚的時間,通常在重組正式化時或前一期正式化發生時,在排除情況認可後最多 6 個月的退款,已違反 RDL 5.4 第 6 條/2012,其中規定從指定時間的第一個開始強制適用 CBP 條款”。

因此,桑坦德銀行針對國家高等法院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被駁回,該判決確認了西班牙銀行管理委員會於 24 年 2017 月 XNUMX 日通過的針對上述實體的製裁決議。

什麼時候應該進行重組?

商會決定必須在何時應用上述重組——一旦排除門檻的情況得到認可,或者相反,一旦貸款合同的更新已經執行。 它還決定何時意味著債務人已認可處於該排除門檻,以及這是否取決於皇家法令規定的每一份文件的貢獻。

在他看來,“在具體的債務重組措施中,《良好實踐守則》的規定將適用的時間點是對發現位於排除範圍內的抵押債務人的認可。

補充說,信貸機構接受抵押債務人處於排除門檻,沒有提供上述皇家法令中規定的任何文件“並不免除實體適用引用的法律文本第 5.4 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