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允許因殘疾提前退休獲得永久殘疾 法律新聞

最高法院根據憲法法院(TC)STC 172/2021和191/2021的裁決,改變了一直維持至今的原則,並宣布退休後獲得永久殘疾的權利。

是的,法院規定,因傷殘進入提前退休狀態且未滿65歲的勞動者,可以認定為永久性傷殘。

要求

根據高等法院的判決,如果關於獲得永久傷殘福利的規則(LGSS 第 195.1 條)沒有規定,則拒絕獲得永久傷殘福利、提前退休以及承認因無行為能力之外的情況而提前退休的人員。任何關於早期慶祝的不同方式的區別,並且沒有任何客觀理由證明這種解釋的合理性,都會導致《憲法》第14 條和《經濟條約》第4.2 c) 條和第17.1 條所禁止的因殘疾而造成的歧視。

根據這項新原則,最高法院表明,任何處於提前退休狀態的人都可以獲得永久殘疾福利,因為法規要求的唯一要求是一定年齡,而沒有提及殘疾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提前退休人員將是尚未達到 LGSS 第 205.1 a) 條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人,這就是為什麼他或她有權因提前退休情況而被宣佈為永久傷殘。

正如TC已經指出的那樣,如果立法者在合法行使配置系統的自由時,除了達到一定年齡之外沒有規定任何其他要求,就無法阻止他獲得永久殘疾服務。預期的快樂,因為規範沒有區分這種類型的快樂導致永久殘疾的原因或預設。

Discriminación

規範中未規定的待遇差異,沒有客觀和合理的理由,純粹是由於他們的殘疾而獲得了預見的快樂境遇,是歧視性的,必須感到震驚。

因此,最高法院適用新的原則,駁回上訴,維持上訴裁決,裁定上訴人儘管處於預期的喜悅狀態,但也患有普通疾病造成的嚴重殘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