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暫時性殘疾的新情況 法律新聞

1 月 1 日,BOE 公佈了 2023 月 28 日的第 2/2010 號組織法,該法修改了 3 月 2 日關於性和生殖健康以及中斷妊娠志願者的第 XNUMX/XNUMX 號組織法。 關於職場規範的內容,除對一般社會保障法(LGSS)的修訂案文進行改革外,均於XNUMX月XNUMX日起施行,我們將在後面總結。在 BOE 發表三個月後這樣做。

該規範的目的是對規范進行修改,以保證有效遵守婦女的性權利和生殖權利。 同樣,該規範改善了對月經期間健康計劃的那些病理情況的治療,以及從妊娠第 XNUMX 週的第一天開始的常規醫療休假。 該法還推動公共當局採取措施保障婦科和產科領域的生殖權利。

臨時殘疾的特殊情況

為了使健康權與就業相協調,藝術。 第 5 條之三明確承認患有繼發性殘疾月經的婦女享有暫時殘疾的特殊情況的權利,這導致立法者修改了各種規定。

因此,該法律的序言明確指出,如果婦女因子宮內膜異位症、子宮肌瘤、盆腔炎、子宮腺肌症、子宮內膜息肉、多囊卵巢、或這種類型的月經出血困難,可能會出現性交困難、排尿困難、不孕或比正常出血更多等症狀。 問題在於對這種病態情況進行適當的監管,以消除工作場所中的任何類型的負面偏見。

另一個新穎之處在於,作為因常見意外事件導致的暫時性殘疾的特殊情況,由於懷孕中斷(自願或非自願),受影響的人從公共衛生服務部門獲得醫療保健並且無法工作,並且婦女懷孕的日子,從第 39 週的第一天起。

因此,第三條最終條款改革了 LGSS 的幾條條款,以承認這些特殊情況:

- 首先,藝術。 144.4 LGSS,關於繳款義務的期限,包括暫時殘疾、未成年人出生和照顧、懷孕期間的風險和母乳喂養期間的風險,以及與出院類似的其他情況:從現在起,明確規定包括在 IT 中,包括月經失能和妊娠和妊娠中斷(具有上述時間限制)。

– 此外,藝術。 169 LGSS,將其修改為引入上述情況作為 TI 決定因素。 為了達到最長持續時間的目的,將計算復發和觀察期。 新穎之處在於,自 2 月 180 日起,在前一次醫療出院生效之日起 XNUMX 個日曆日內因相同或相似病症新出院的事實被視為同一過程中的複發,醫療過程除外由於二次停用月經而休假,其中每個過程都將被視為新過程,無需計算 IT 情況的最長持續時間及其可能的延期。

- 此外,藝術。 172 LGSS,它認為 IT 補貼受益人是那些滿足各種情況要求的人,除了一般條件外,還認可以下最低供款期:如果是普通疾病,則為 180 天前的 5 天致病事件(在新的特殊情況下,由於停經和妊娠中斷,將不需要最低供款期); 但是,如果在第 39 週的第一天之後懷孕,則相關方將被要求根據懷孕的年齡證明為貧困生育和兒童保育提供的補貼的最短繳款期(LGSS 第 178.1 條)在休息開始時完成; 如果發生事故或職業病,則無需預先繳納供款期。

– 最後,藝術。 173 LGSS,關於補貼權的產生和持續時間。 新奇的是,停經的情況下,自病假之日起由社保支付補助; 但在另外兩種特殊情況下,工資將從病假後的次日開始支付,雇主負責支付病假當天對應的全額工資。 從第39週開始IT的特殊情況還有一個特長:津貼將從病假開始到分娩之日支付,除非工人之前已經開始有懷孕的風險,當然在其中,領取對應所說福利的福利,只要是一定要穩定的。

就其本身而言,第十項最終條款適應了 295 月 2009 日第 6/XNUMX 號新制度的皇家法令,該法令規定了社會保障制度在生育、陪產、懷孕期間風險和自然哺乳期間風險方面的經濟利益。 .

同樣,根據第十一條最終條款,IT 對海上漁業部門工人的經濟利益得到認可(第 47/2015 號法律,21 月 XNUMX 日)。

寄養要求的修改

與改革前一樣,任何勞動合同都可以因出生、收養、收養或撫養 3 歲以下兒童或 45.1 歲以上殘疾未成年人或由於他們的情況和個人經歷或證明在國外,經主管社會服務機構正式認可的社會和家庭融合有特殊困難。 與此前規定不同的是,在XNUMX月XNUMX日之前,要求寄養期限不少於一年。 此要求已消失(修改第 XNUMX.d ET 條)。

關於未成年人的生育和照料津貼,取消了相同的要求:為此目的,家庭承認不再受限於以前規定中規定的少於一年的期限(RDL 4.3 第 6 條的改革) / 2019,1 月 177 日,Art. XNUMX LGSS)

生殖保健

該條例的第 7 條修改了第 2 條之二 LO 2010/XNUMX,因此,除其他措施外,衛生服務部門負責:

– 保障有關生殖權利、公共服務、孕期、分娩和產褥期健康保險以及勞工權利和與母嬰保育和女兒相關的其他類型福利和公共服務的可及信息

– 根據上述 LGSS 規定的條款,對自願或非自願終止妊娠的婦女臨時殘疾的特殊情況進行規定。

– 如前所述,從妊娠 XNUMX 週的第一天起,對孕婦臨時殘疾的特殊情況的規定。

與自願終止妊娠有關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信息

LO 17.2/2 的第 2010.d) 條規定,在改革之後和關於自願中斷妊娠的情況下,在婦女需要的情況下,而不是作為獲得服務的要求,可以接收信息與懷孕和生育有關的勞工權利; 照顧和照顧兒童的服務和公共援助; 與生育獎勵和援助相關的稅收優惠和其他信息。

該信息的詳細說明、內容和格式將由政府規定確定,特別注意移民情況的需要。

如果妊娠不足 XNUMX 週終止妊娠且胎兒有嚴重異常的風險,明確要求的婦女可能會收到有關權利的信息,儘管從未要求獲得該服務與所有殘疾人的自主權相關的公共福利和援助,以及為這些人提供社會援助的社會組織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