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批准改革刑法以懲罰對想要墮胎的婦女的騷擾 · 法律新聞

眾議院全體會議本週四通過了改革《刑法》的提案,以引入一種新的犯罪類型,以製裁對去墮胎診所的婦女以及在其中工作的專業人員的騷擾。

10 月 1995 日修訂《刑法典》第 23/204 號組織法的組織法項目以 144 票贊成和 XNUMX 票反對獲得批准,繼續在參議院傳遞。 批准的文本與司法委員會發表的意見一致,拒絕了所有保留在全體會議上辯論的修正案。 同樣,上述觀點與該論文準備的報告一致。 鑑於其有機性質,下議院批准的文本在最終投票中已達到要求的絕對多數。

該倡議的目的是擴大《刑法典》的條款,為“希望中斷妊娠的婦女和參與的專業人員提供法律保障”,如 2 月 2010 日第 3/14 號組織法所述,性和生殖健康和自願中斷妊娠,並承認婦女在懷孕前 XNUMX 週內自由和自願中斷妊娠的權利。

新規

新的和獨特的條款,即《刑法典》第 172 條,提出了該倡議,在司法委員會的陳述階段獲得了新的措辭。 第一部分指出:

“阻撓行使自願終止妊娠權,以騷擾、冒犯、恐嚇或脅迫行為,損害婦女自由的,將被處以三個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或為婦女謀福利的工作。社區從三十一天到八十天。


這一新措辭響應了 United We Can-En Comú Podem-Galicia in Common 的社會主義和聯邦團體的第 XNUMX 號修正案。


同樣,文章確定:

“任何人以上節所述的方式騷擾被授權中斷妊娠的中心的醫生或主任,以阻礙其職業或職位的行使,都將受到同樣的處罰。”


此外,該條款規定:

“考慮到行為的嚴重性、提交人的個人情況和實施該行為的同意,法院還可以在六個月至三年的時間內禁止前往某些地方。” 並且該規則還規定,“本條規定的處罰將在不影響可能與規定騷擾行為的犯罪相對應的情況下實施。” 因此,這些部分保持其原始措辭。


最後,在陳述的最後還包括“在追究本文所述的事情時,沒有必要向加重情節的人或其法律代表提出申訴”。

議會處理

該倡議在考慮對該決定的辯論後於 21 年 2021 月 199 日在議會投票中開始,以 144 票贊成、2 票反對和 XNUMX 票棄權。

作為向全體提出的修正案,維持了全體辯論,其中以 142 票贊成、205 票反對和 1 票棄權(在第一個情況下)和 53 票否決了大眾和 Vox 團體的替代文本修正案在第二個情況下,贊成票和反對票 295 票。


一旦整個辯論結束並且一旦提交修正案的期限屆滿,根據《國會條例》第 113 條、第 114 條和第 116 條,司法委員會在其中間任命了一個委員會,鑑於文本和修正案提交的文章,它寫信通知說,在委員會辯論後沒有納入修正案,它與意見的文本一致。


一旦國會全體會議以絕對多數通過,鑑於其組織性質,它將被發送到參議院,在那裡它將繼續其議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