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後逃離警察也隱含遺棄罪·法制新聞

最高法院通過最近的一項判決,譴責一名男子因自己造成的事故而放棄現場,並在被警方追捕後逃跑。 裁判官明白,遺棄罪既成是因為被定罪的人有遺棄的意願。

被告人酒後駕車,發現身後有警車後,高速逃逸,反方向曲折行駛,不遵守紅燈,急剎車路上其餘車輛為躲避相撞,突然反方向與一輛摩托車迎面相撞,摩托車上的兩名乘客被撞飛。

與摩托車相撞後,被告和他的同伴衝下車,各自向不同的方向奔跑,直到被告被對車輛進行追捕的 Mossos d'Esquadra 特工攔截。

TSJ准予了法院對理想競賽中魯莽駕駛罪的判決,其中兩項是嚴重過失殺人罪,一項是嚴重過失傷害罪,以及遺棄現場罪。事故中未遂程度不宜,與毒癮有關。

離開現場

作為交換,對於高等法院來說,相關的是實際放棄該地點,以這樣​​一種方式證明主體在物質上無法幫助和合作減輕事故造成的傷害。

解釋這句話,即在有效物理移除之前,在第三方的行動阻止下離開現場的意圖將導致暫時的地方,只是相對不合適,因此會受到懲罰; 但是,如果主體遠離該地點或隱藏在確實不可能履行保護受影響的合法資產的法定義務的某些事項之外,會發生什麼情況?

《刑法典》要求事故原因離開事實發生地,並且至少先驗地要求與所述發生地保持一定的物理距離。 但是,一般不能確定具體距離,但隱瞞或壓製造成事故的人在該地點的存在,應等同於不留在該地點以履行上述第 51 條規定的職責。 《道路安全法》。

此外,從主觀的角度來看,放棄它的意願是必要的,因此,作為必然結果,違反了幫助或請求幫助可能居住的受害者的義務,與他們合作,避免較大的危險或危害,盡量恢復交通安全,澄清事實。

在這種情況下,正如判決所解釋的那樣,在發生碰撞後,被告人衝出他駕駛的車輛,開始奔跑,由於魯莽駕駛而被已經尾隨車輛的特工追趕,沒有忘記它,在距離現場 80 或 90 米後逮捕他,因此,分庭理解,當迫害開始時,他實際上已經離開現場,明顯意圖不留在那裡,這違反了他的法定職責,當他被捕時,他已經離開了事故現場,因此已經傷害了受保護的法人,並以這種方式背叛了道路安全法規定的公民團結義務,無論是在造成的危險方面對受害者而言,以及他們有責任避免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以及在適當解決造成事故時造成的情況方面進行合作。

出於這個原因,分庭聽說他應該被判為既遂犯罪的作者,而不是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