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因狍子闖入引發的事故被判無罪法律新聞

一個有爭議的行政法院拒絕將責任歸咎於自治行政當局在道路上突然闖入後造成的事故。 地方法官認為,內戰交通小組編寫的報告中所載的陳述是不真實的,因為該地區存在野生動物,缺乏警告用戶道路危險的具體標誌。事故發生的地方及其附近。

社會化

如文中所述,經核實,該路段有並於事故發生日有標明鬆散動物危險的標誌。

信號 P-24 與信號 S-810 相輔相成,有 6 公里的路線、展位和事件點,標有散落動物危險的公告。

國民警衛隊準備的統計人員報告收到關於事故發生方式的預定數據,事故發生在給定公里內,但沒有對道路進行全面研究,路段大於事故公里點。 因此,該報告被公路服務部門的報告歪曲了,因為主管服務部門通知道路上的現有信號,不僅在事故發生的那公里點,而且在更廣泛的路段。

適應速度

在存在特定危險標誌的情況下,由於可能存在鬆散的動物,駕駛員應該根據路況調整駕駛,但目前還不知道這樣做的事情。 不僅因為損壞的重要性,而且因為從駕駛員的陳述中得出,在車輛後面行駛,在上昇路段,行駛方向有兩條車道,並且在他前面的車輛制動之前, 而不是放慢馬爾凱車道,在他自己內部,尊重安全距離,他侵入左側車道並發生碰撞。

如果您遵循現有的危險標誌,您就會調整您的駕駛以適應這種危險,因此,當跟隨車輛並註意到突然停止時,也會剎車,保持在同一條車道上,以避免與動物發生任何碰撞,因為做了它之前的車輛,而受影響車輛的司機沒有獲得。

因此,法院駁回了司機的保險公司對公共工程部提起的行政訴訟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