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銀行因向提前退休的員工支付暫停的養老金計劃供款而被判無罪 Legal News

在最近於 18 年 2023 月 XNUMX 日下達的一項判決中,最高法院維持了一家金​​融實體提出的統一學說的上訴,該實體無罪地向提前退休的工人支付了退休金計劃繳款的價值,該養老金計劃已經歡慶之時被停職。

這個始於 2013 年的漫長過程影響了西班牙目前最重要的金融實體之一,這是幾家區域儲蓄銀行通過機構保護系統 (SIP) 合併的結果。

負責金融機構辯護的JL CASAJUANA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團隊表示,此類上訴的受理通常很複雜,因為對上訴判決中案件身份的要求非常苛刻。以及那些被提供為與那些相矛盾的。

在這種情況下,在不同的社會法院做出不同的裁決並且主要是解僱被告後,卡斯蒂利亞 - 拉曼恰高等法院,其中大部分事項已經解決,因為涉及銀行實體之一自治區,估計提前退休人員的上訴,並在案件中支持該群體的索賠的情況下駁回銀行提出的上訴。

事實的起源和演變

2.011 年 64 月 ERE 結束後,大量工人同意提前退休,其條件之一是維持供款至有效退休之日,或最遲至 XNUMX 歲。

條件的應用通常進行到 2.013 年 1 月,並自 2.014 年 30 月 2017 日起生效,達成集體協議,其中除其他措施外,對養老金計劃的繳款從所述協議的有效期開始至 XNUMX 月XNUMX 年 XNUMX 日。

上述措施適用於在職工人和提前退休人員,他們當時因約定提前退休而終止僱傭關係,並承諾在有效退休或年滿 64 歲之前維持繳款。

提前退休人員一方面反對上述措施的適用,因為他們不是公司註冊工人,另一方面影響他們決定提前退休的協議,其中他們只過去了三年,因為他們聲稱他們保證在商定的日期之前維持捐款。

養老金計劃控制委員會沒有在相應的規範中介紹集體談判達成的內容。

在這種情況下,屬於合併實體之一的提前退休人員,在卡斯蒂利亞-拉曼恰分佈廣泛,還提交了一份舊協議的整理,根據該協議,他們對養老金計劃的貢獻將得到保證,直到遵守 65到那一刻計算的年數,為此創建了該實體獨有的所謂額外捐款。

最後,這意味著另一個額外的困難,2.013 年 XNUMX 月的協議規定在歡慶之時收回繳款,提前退休人員理解應該適用於他們,因此他們試圖讓他們保持退休的決定,這最終是核問題。

最後,最高法院全體法官支持銀行實體提出的統一學說的上訴,該實體決定撤銷判決,因此,該實體沒有義務為被停職的人的價值數額提供捐助。歡騰的時刻。

我們可以從句子中得出什麼結論?

  • 修改與養老金計劃相關的福利確認的可能性。
  • 重申了最高法院的原則,根據該原則,承認與養老金計劃有關的福利並不構成一項不可改變的權利,但有可能對其進行修改,特別是通過集體談判或修改程序。 工作條件的實質性變化,因此,僅僅期望收到捐款必須始終遵守每時每刻都存在的特定規定。

  • 實質性修改可適用於終止僱傭關係的工人。
  • 曾有多家法院裁定,停繳養老金計劃的措施適用於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這引發了勞動者同意有效喜慶時是否有權追回繳費的爭議.

    在這方面,藝術。 6 月 1588 日 RD 1999/15 的第 20 條,批准了關於對員工和受益人實施公司養老金承諾的規定,規定養老金承諾的實施將影響公司對其個人資產的承諾,並補充說任何通過僱傭關係自願提供有償服務的自然人都將被視為個人資產,包括在本條例中的個人資產概念範圍內,與公司維持養老金承諾的工人,即使僱傭1.996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最高法院的整個判決都已終止與他們的關係,這一標準被該案的判例吞沒合同已經終止,合法性 陪同工人代表參與談判的人數不僅有監督合同的工人,還有那些因為經歷過歡騰而沒有積極參與的工人或提前退休。

    這就是為什麼通過藝術。 41 並且可以修改先前終止僱傭關係的工人的權利,尤其是當要修改的條件來自該僱傭合同的先前存在並且有效期超過其有效性時。

  • 集體協議中承認的權利可由隨後的集體協議進行修改。
  • 衝突起源於 27 年 2.013 月 3 日的集體協議通過暫停對養老金計劃的繳款來修改之前的 2.011 年 64 月 XNUMX 日的集體協議,其中同意提前退休的工人將保持這一權利直到他們退休,並且,最多,直到他們達到 XNUMX 歲。

    我們當然發現自己面臨著協議的繼承問題,該協議受《工人法》第 82.4 條和第 86.4 條的約束,根據其中第一條,“繼承前一個集體協議的集體協議可以規定這些協議中承認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新協議中的規定將得到充分適用”。 就其本身而言,第二條規定“在前一項協議之後的協議在其機制中廢除了後者,但明確保留的那些方面除外。” 因此,在集體協議的情況下,法律規范繼承的一般原則,根據該原則,後一規範廢除了前一規範。 因此,判例已宣布後續協議完全廢除先前協議,因此集體協議繼承中的不可退回性原則不適用(最高法院判決 16/12/1994, 22/6/2005 , 在其他人之間),另一方面,不能嘗試使集體協議的廢除條款產生更有利的條件(對於 11 年 5 月 1992 日的所有判決 -rec. 1918/1991-)。 這樣,舊協議的某些方面的維護必須由新協議明確執行,而這在我們的案例中不會發生。

  • 提前退休的滅絕效應
  • 在我們正在評論的最高法院的判決中,退休前的情況賦予了完全的消滅權,這對於爭取收回被暫停的供款的權利具有決定性意義,因為它不應混淆維護與維持養老金計劃活動情況的工作關係,完全不同的情況,正如我們所說,決定性地影響了商會通過的決議,我們解釋說在公司休假不是因為快樂,這將賦予收回捐款的權利,這是因為 27 年 2013 月 6 日的協議在字母 C 的第 51 點中的條款中規定:“......對於那些已經導致普通捐款和額外捐款暫停,或之前由於退休、集體解僱(《歐洲刑法》第 52 條)和客觀原因(第 XNUMX 條),上述特別貢獻期結束。 ET 的 XNUMX) 將獲得相當於在沒有本協議規定的暫停捐款的情況下截至所述事件發生之日的捐款的特別捐款......”

    商會堅持認為,這種消失發生在停止繳款之前很久,當然,這並不是出於高興,因為當他退休時,從他提前退休的那一刻起,他的僱傭關係就已經消失了。

    在這一點上,傳統的法理學認為,“停職意味著重新開始勞動服務,而提前退休則意味著合同的最終破裂,儘管公司通過一系列承諾與工人聯繫在一起由於建立提前退休條件的協議而產生的結果,因此假設可以包含在藝術中的明確合同到期。 未來必須在雙方之間進行管理,特別是為了支付延期付款的補償和維護工人在社會保障領域和雇主養老金計劃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