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T工人必須有相同的假期,並且比其他人支付額外的薪水 · 法律新聞

歐洲法院高等法院 (CJEU) 裁定,一個國家的規定對未休假期的補償和 ETT 工人合同到期時的額外假期工資設定較低的規定是歧視性的。

歐洲法院已針對葡萄牙法院的質詢作出裁決,並譴責葡萄牙立法限制臨時職業介紹所指派的工人在與用戶公司終止僱傭關係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的賠償,未休的帶薪年假天數和相應的特殊休假天數,低於用戶公司直接聘用同工同工時對應的天數。

平等待遇

法院確認未休帶薪年休假日的補償以及合同終止後相應的特殊休假工資屬於“基本工作和就業條件”的概念後,強調了在條款上必須遵守平等待遇原則臨時職業介紹所指派的工人在用戶公司的工作和就業要領。

通過指示藝術。 第 5/2008 號指令第 104 條,關於通過臨時職業介紹所工作,如果他們被用戶公司直接僱用擔任相同職位,條件將“至少”與他們相對應,應該理解這意味著這兩個群體——ETT 工人和用戶公司的工人——,並且他們必須在帶薪年休假天數和在相同工作時的特殊假期工資中獲得相同的報酬。

CJEU 補充說,提交法院必須特別核實葡萄牙勞動法規定的一般休假制度是否適用於所討論的案件,因為“與各自合同期限成比例”的表述不應自動適用,但就一般制度的其他規定而言,它具有確定 ETT 工人在合同到期時有權獲得的未休帶薪年假和特別假期工資的補償金額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