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法

在本文中,與 不正當競爭法通過其中包含的不同條款,將宣布他們擁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尤其是企業家和商人在其商品,服務和產品的管理以及消費者在購買時產生的影響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在經濟運動中,違反這項法律非常重要。

什麼是反不正當競爭法?

《不正當競爭法》具有一般原則 保護所有這些,給自己叫商人或企業家即參與市場的人們,在相同的規則或條件下進行貿易慣例,以在所有參與者之間產生自由競爭。

因此, “不公平競爭”的概念是由企業家,商人或市場上的專業人員所進行的那些實踐,這些實踐被認為是不適當的,以獲得相對於競爭對手的優勢。 它是指商人,商人或專業人士採取的不誠實行為,可能扭曲或扭曲消費者的經濟行為。

控制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是什麼?

關於不正當競爭(LCD)的第1/3號法律第1991條,非常清楚地確定,該法禁止一切可能產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豐富和促進市場競爭,這是建立自由市場體系的基礎。

喜歡的 不公平競爭LCD與積極參與市場的人們的行為有關,LCD的第4條將“消費者的經濟行為”確立為消費者對各種情況做出或拒絕採取的決定:

  • 選擇某個要約或要約人。
  • 商品或服務的訂約,以及決定簽約的時間。
  • 某種付款方式,部分或全部。
  • 貨物或服務的保存。
  • 有關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務的合同權利的實踐。

該不正當競爭法不僅以保護企業家為基礎,而且還以保護消費者為重點。

在《液晶顯示器》第3條中,明確,準確地指出:“法律將適用於商人,專業人士以及參與市場的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並且可能引起不正當競爭行為。

接下來,將分解LCD上那些屬於自由市場體系的人們所感興趣的一些點,首先從一個相當重要的點開始,即“競爭法”。

什麼是競爭法?

將競爭法與不正當競爭混為一談是很常見的,儘管它們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但事實並非如此,二者均受不同法律的管轄。 根據上述第3/1991號法律建立了不公平競爭,而競爭權則受第15/2007號法律管轄。

在LCD中,重點在於指導以保護企業家,專業人士或商人以及消費者的私人利益。 儘管《競爭權法》旨在在許多實踐中防止公司濫用其在市場中的支配地位並屈服於其競爭者,卻建立了一系列被禁止的行為,例如:

1)串通行為: 根據《競爭防禦法》第1條,它指出“以其目標為目的的任何集體協議,決定或建議,或共同或有意識的並行實踐,均會產生或可能產生防止,限製或扭曲競爭的效果。在全部或部分市場中。 此外,還禁止以下一系列行為,例如:

  • 價格設定或法律未直接或間接確定的其他條件。
  • 對生產,分銷,技術開發或投資的各自控制,限制了它們。
  • 市場的分佈。
  • 為相等的利益建立和應用不平等的條件,使其他競爭者處於不利地位。
  • 合同從屬於附屬服務的接受,這些服務與上述合同的目的無關。

2)濫用支配地位: 這一點在《競爭保護法》第2條中有如下規定:“應禁止一個或多個公司濫用其在全國全部或部分市場中的支配地位。” 像上面討論的要點1)一樣,上述項目將被視為主導地位。

3)由於不公平行為而偽造自由競爭: 《競爭保護法》第3條中包含了這一點;西班牙憲法(CE)第38條中提到了“自由競爭”,並指出在該領域中,經濟原則就是供求是在沒有外部幫助的情況下調節市場本身的需求,因此,本文認為所有促進那些被認為不公平的行為導致扭曲自由能力的行為的外部因素都是被禁止的。

什麼是“商業慣例”被認為不公平?

在被認為是不公平的商業行為中,有企業家,商人或專業人士在市場上謀取生命,並對競爭對手實施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這些做法包括:

  • 不正當競爭行為:這可能在公司之間發生,這意味著同一市場中的競爭者之間存在不健康的競爭,競爭者競爭著看哪個對消費者最可口。 不公平行為受《液晶顯示器》第18條的管轄,其中包括以下不同情況:
  • 其中之一是 “欺騙行為”; 通過任何包含虛假或真實信息的行為表達的信息可能會誘使市場上具有欺騙性的行為。 在這些欺騙行為中,考慮了與產品性質有關的因素,例如製造方式,特性,質量和數量,產品分佈等。
  • 另一行為是 “欺騙性遺漏”,這被認為是信息的遺漏或隱藏,收件人應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或選擇要使用的特定產品或服務,以做出相關選擇。
  • “侵略性做法”根據LCD的第8條,包括利用騷擾,脅迫(包括武力或不當影響),接受者選擇商品或服務的自由或行為,可能顯著減少的任何行為。
  • 很多 “ of毀行為”, 是指在沒有準確,真實和相關考慮的情況下,以任何活動,利益,建立或商業關係為代表的陳述或傳播,以使其與其他人的陳述相混淆或對其進行den毀,從而使其喪失了在市場上的信譽。
  • 很多 “比較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LCD允許的比較類型,比較行為並非完全不公平,並且可能在以下情況下發生:

-比較的商品或服務屬於同一類別,具有相同的效用。

-比較是客觀的,即產品的特徵是相關的,可驗證的和具有代表性的。

-產品的原產地和麵額相同時。

-當它們不是具有註冊商標的其他產品的仿製品或複製品時。

-當比較不能違反與欺騙,貶低和剝削他人名譽有關的第5、7、912和20條時。

  • 很多 “模仿行為”,如果消費者因使用不當的聲譽或他人的努力(例如已經註冊的商標)而對產品或服務進行模仿,可以使消費者與之產生關聯,這被認為是不公平的。 。
  • La “利用他人的聲譽”, 這一點與先前的觀點有關,被認為是不公平的任何導致不正當地利用他人在市場上獲得的工業,商業或專業聲譽優勢的行為,以獲取自己的行為。利益或外星人。
  • “違反秘密”根據《液晶顯示器》第13條,“未經所有者授權,洩露或利用已被合法訪問但有法律義務的工業秘密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商業秘密被認為是不公平的。由於任何計劃的行為而保留或不合法地保留了……»。 目前,《商業保密法》於2019年發布,支持並支持了這一點。
  • La “誘發合同侵權”, 根據《液晶顯示器》第14條,“誘使工人,供應商,客戶和其他義務方違反與競爭對手訂立的基本合同義務是不公平的。”

這些行為可以反映在工作環境中處理的秘密中,從而使其公開,間諜活動等。

  • La “違反規則”, 這與利用違法獲得的競爭優勢的行為有關。
  • La “歧視和經濟依賴”, 當某家公司利用某種依賴經濟的情況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可能會發現自己是因為他們沒有所提供活動或產品的替代品。
  • La “虧本出售”, 根據液晶顯示器的第17條,“定價是免費的”,但是,以低價或收購價格進行的銷售如果誘使消費者對價格水平作出錯誤的判斷,將被認為是不公平的。競爭對手或一組競爭者。
  • La “非法廣告”, 根據《液晶顯示器》第18條,它確定“一般廣告法認為非法的廣告將被視為不公平。” 本通用廣告法(將成為這一點上的規定)將其定義為非法廣告,這是其第3條所規定的內容,其中考慮到:

-侵犯人格尊嚴或侵犯憲法承認的價值觀和權利的人,尤其是第14、18和20條第4款規定的價值觀和權利。

-針對未成年人的廣告,他們利用他們的經驗或輕信來購買商品或服務。

-潛意識廣告。

-誤導,侵略性和不公平的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