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AL LAW 10/2022,7 月 XNUMX 日,對 Foral Law 的修改

第十二條附加條款——環境贊助的稅收優惠

一、本規定所規定的環境事務主管部門和強制承認制度對受益人的捐贈,附加享受其中規定的稅收優惠。

2. 為此目的,受益實體將是符合以下要求的實體:

  • a) 成為沒有豐厚罰款的實體。 在任何情況下,基金會、公用事業協會、在有關部門非政府組織登記處登記的非政府環境組織、在納瓦拉合作社登記處登記的與能源有關的消費者合作社,以及所有上述實體的聯合會和協會。
  • b) 這些罰款包括自然保護和環境保護、環境教育、環境志願服務、應對氣候變化或能源轉型。
  • c) 在第 4 節中提到的請求之前的過去 3 年裡,在 b) 中提到的任何領域中,在納瓦拉開展了活動。 無論如何,在過去 4 年中,每年都從納瓦拉公共行政部門獲得補貼的實體被認為在納瓦拉開展了活動。
  • d) 分配至少 70% 的租金和收入,扣除獲得費用的費用,普通利息罰款,餐廳在獲得後最多 100 年內增加遺產捐贈或儲備。
  • e) 遵守為受益於公共補貼的實體制定的透明度義務。

3. 利害關係主體必須按照該部門負責人批准的模式,向環境事務主管部門申請進入本附加條款中的舊制度,並在適當的情況下附上申請,並附上證明文件。證明符合第 2 條規定的要求。

如果從依賴公共行政部門的登記處的註冊、從納瓦拉公共行政部門獲得的補貼或從文件中推斷出符合這些要求中的任何一項,則無需提供文件來證明這些要求得到滿足在任何程序或手續的框架內向任何公共行政部門提供,在這種情況下,指明相應的程序或登記處就足夠了。

4、一旦進入本附加條款建立的系統,捐贈的受益實體必須在次年的前八個月內,要求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以下模式維護該系統:批准該部門負責人。 此外,在此期間,持有上述實體代表的人員將提交一份負責任的聲明,表明他們繼續滿足第 2 節規定的要求,並附上實體的賬目,除非這些信息已提交給主管部門在符合稅收法規的情況下徵稅。

負責環境的部門負責驗證是否符合既定要求。

5. 負責環境事務的總經理負責解決第 3 節和第 4 節中提到的請求。

在經核實未滿足任何要求時,向相應的同一人解決,在適當情況下,撤銷對本附加條款中建立的製度的訪問權。

上述決議必鬚髮出和通知的最長期限為三個月。 在沒有通知明確決議的情況下,最長期限屆滿,使由於行政沉默而提出聽取估計的請求的實體合法化。

必須解決和通知訪問解決撤銷程序的最長期限為三個月。 如果最長期限屆滿而未通知到期的明確解決方案。

6. 向受益實體捐贈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將有權從因不可撤銷的活體捐贈而捐贈的前 80 歐元中的每 100 歐元的稅收配額中扣除 150 元。簡單,以及根據與第 2 節中提及的實體簽訂的合作協議支付的金額,這些金額用於為其提供資金或在適當情況下為此活動提供資金。 超過 150 歐元的進口通常從 35 per 100 中扣除。對於可通過的材料和在此強制期限內操作的限制為 150 歐元。

在免費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扣除的基礎將是已發生費用的成本,不考慮利潤率。

扣除的基礎是根據《個人所得稅正式法》綜合文本第 64.1 條中提及的限額計算的。

7. 公司稅納稅人向案件中的受益實體捐贈或支付款項,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和罰款,將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 a) 在確定稅基時,捐贈金額的進口將被視為可扣除項目。
  • b) 此外,我有權從捐贈的金額中扣除進口金額的 20% 的稅收流動配額。
    計稅基礎中可抵扣項目的金額不得超過下列限額中的最大值:
    • 1. 減稅前稅基的 30%,並酌情在第 100、37、42 條和本法的第 47 條附加規定中提及,例如 17 月的 8/2014 法第 16 條XNUMX,規範納瓦拉自治區的文化贊助及其稅收優惠。
    • 2. 淨營業額千分之三。

就其本身而言,費用的扣除將根據公司稅條例的規定進行,並將計算公司稅第 67.4/26 號法爾法第 2016 條規定的限制的影響。

8. 本附加條款中規定的稅收優惠,對於同一進口商品,將與本地區法律規定的其他優惠不兼容。

9. 這些稅收優惠的適用將取決於受益實體滿足以下要求:

  • a) 他們通過相應的證明證明捐贈的真實性或根據合作協議支付的金額,作為其實體融資的有效目的地,或在適當情況下,主辦活動的融資目的地。
  • b) 以稅收法規規定的模式和條款向稅務機關通報所頒發證書的內容。

10、每年年底前,環境主管部門向稅務機關報送符合本附加規定條件的受益主體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