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布一名工人自杀是工伤事故,尽管它发生在公司之外 Legal News

坎塔布里亚高等法院谴责社会保障机构和一家公司的共同基金向一名因父亲自杀的妇女及其女儿支付因职业意外事故而获得的鳏寡和孤儿抚恤金。 虽然事件发生在公司外部,但法官认为这与他们的工作有关

该决议解释说,除了自杀行为对事故职业性质的推定会下降(由于自杀行为的自愿性质)之外,自杀有时是由于以下原因而发生,这一点也同样正确。压力或精神障碍的情况可能源自与工作相关的因素和与工作无关的因素。

因此,确定事故是普通事故还是职业事故的相关因素是引发死亡的事件与工作之间的联系,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尽管自杀发生在工作地点和时间之外,但如果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工作问题

他没有持续的精神病史或以前的心理病症,但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个重要的工作问题导致他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是一次在工作场所之外发生的自杀事件,但与他的工作有直接关系,因为他被指控工作场所骚扰,他的公司已对他进行了停职和调职的处罚,而且可以预见的是,遭受骚扰的同事对他提出了个人刑事申诉。 自杀前三天,他不得不到居住地以外的新工作场所工作,这也是非常相关的。 因此,根据法官的说法,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他的心态以及随后结束生命的决定。

因为该雇员有婚姻问题,但他们缺乏必要的实体来结束配偶之间的关系,因为很明显,尽管归咎于该工人的事实,但他的伴侣甚至不想结束这种关系,所以这个家庭问题并不代表因果关系的断裂;相反,法院获悉,是工作问题干扰了他的家庭生活,而不是相反。

总之,法理上固然将自杀行为限制为职业事故,但必须分析其中的因果关系。 尽管自杀发生在员工休假期间(因此不能理解就业推定),但这种联系是很明显的:工作问题与自杀行为有明显的时间联系,因为自杀行为早在致命事件发生前三个月就开始了。出于两个根本原因,在做出自杀决定之前的几天里,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由于担心可能的骚扰投诉可能带来的刑事后果(自杀前一天,互联网上的信息是关于自杀的)。对工作场所骚扰罪的处罚)以及转移到最亲近的家人居住地以外的其他商店的制裁,这也是骚扰投诉的结果。

为此,法院考虑到事件的时间顺序及其劳动内涵,维持上诉,并宣布寡妇和孤儿因死亡而获得的抚恤金来自工伤意外事故,其金额必须为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