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宣示职业病责任连带连任 · 法制新闻

每家公司都会做出回应。 最高法院最近通过一项裁决,统一了学说,撤销了几家公司的连带责任,并宣布了对工人因职业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连带责任。 治安官认为,如果可以将每家公司的责任个别化,并注意每个公司的工人的服务时间。

疾病专业人士

该工人因职业病被认定为完全永久丧失正常职业能力,起诉其提供服务的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加利西亚高等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 52.000 欧元,并宣布责任应为连带责任,而不是社会法院此前宣布的连带责任,认为“无法确定在要求可能对应于他们每个人的责任程度时反对,但不影响此类雇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 1145 条要求其责任百分比的事实。»

个人责任

在这方面,最高法院已经对相互保险公司的责任作出裁决,这与意外事件发生时相对应,在职业病的情况下,因果事件不会发生在一个特定的和确定的时刻,而是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直到疾病被外部化——坚持认为责任必须按照工人暴露于风险的时间成比例地归咎于竞争实体。

因此,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病损害赔偿的企业责任作出清醒的判断,并主张责任由涉案企业共同承担。

并且根据高等法院的规定,只有在无法区分参与造成损害的每家公司的责任时,才应宣布团结,以便在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家公司的责任时当工人为他们每个人提供连续的服务时,必须适用联邦规则。

这种关于相互保险公司责任的原则可以外推到公司的责任,同样,正如责任赔偿的决议所解释的,它也必须与工人暴露于风险的时间成比例地声明,如果可以针对每个公司进行个性化设置,根据工人为每个公司提供服务的时间,将是联合的; 只有在不可能实现个性化的情况下,它才会是团结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个体化是可能的,最高法院支持撤销连带责任裁决的上诉,并根据每个被谴责公司的工人服务年限,以连带责任取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