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因不支付房屋维护费用而拒绝驱逐 · 法律新闻

拉斯帕尔马斯省法院驳回了诉讼,因为没有请愿书向租户提出没有支付他在合同中承担的房屋保护工程的费用。 法院认为,上述工程的成本不能作为租金同化的金额,因此,它不是驱逐的理由。

业主以违反租约为由提起承租人的撤离,租约规定承租人有义务签署和维修费用,以使房屋保持与收据相同的条件。 .

上述申索被原讼法庭驳回,现经法庭确认,经聆讯后,只有承租人必须依法承担的款项才可被视为“与租金同化的金额”,必须纳入该概念不考虑在 1994 年 LAU 的第二个临时条款 C) 部分中的规定,但前提是法律要求的预算是一致的。

维修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中索赔的金额对应于出租人为修复租赁住宅设施的现有故障以及由于以下原因对房屋造成的损坏所进行的工作成本。说故障。位于较低楼层。

从这个意义上说,裁判官解释说,它不能包含在该条文所设想的任何情况下,因为它不是为租户利益而提供的服务或供应,也不是租户必须依法承担的金额例如 IBI 或垃圾费率,这与根据《临时规定》的 C) 节与艺术有关的支付与租户相对应的金额无关。 108 年城市租赁法 (LAU) 第 1964 条。 正是这一点,强调了该决议,尽管它认识到所进行的工程是“必要的维修工程,以使房屋保持在约定用途的服务状态”,这是该艺术规定的。 108 LAU 1964,规范中要求的第一个预算不同意,因此所述工程的付款在法律上由承租人负责,因为承租人既没有要求维修工程,也没有司法或行政决议同意。签名。

简而言之,法院警告说,除非它承认暗示放弃租户权利的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否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未通过驱逐程序支付这些款项而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