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后逃离警察也隐含遗弃罪·法制新闻

最高法院通过最近的一项判决,谴责一名男子因自己造成的事故而放弃现场,并在被警方追捕后逃跑。 裁判官明白,遗弃罪既成是因为被定罪的人有遗弃的意愿。

被告人酒后驾车,发现身后有警车后,高速逃逸,反方向曲折行驶,不遵守红灯,急刹车路上其余车辆为躲避相撞,突然反方向与一辆摩托车迎面相撞,摩托车上的两名乘客被撞飞。

与摩托车相撞后,被告和他的同伴冲下车,各自向不同的方向奔跑,直到被告被对车辆进行追捕的 Mossos d'Esquadra 特工拦截。

TSJ准予了法院对理想竞赛中鲁莽驾驶罪的判决,其中两项是严重过失杀人罪,一项是严重过失伤害罪,以及遗弃现场罪。事故中未遂程度不宜,与毒瘾有关。

离开现场

作为交换,对于高等法院来说,相关的是实际放弃该地点,以这样一种方式证明主体在物质上无法帮助和合作减轻事故造成的伤害。

解释这句话,即在有效物理移除之前,在第三方的行动阻止下离开现场的意图将导致暂时的地方,只是相对不合适,因此会受到惩罚; 但是,如果主体远离该地点或隐藏在确实不可能履行保护受影响的合法资产的法定义务的某些事项之外,会发生什么情况?

《刑法典》要求事故原因离开事实发生地,并且至少先验地要求与所述发生地保持一定的物理距离。 但是,一般不能确定具体距离,但隐瞒或压制造成事故的人在该地点的存在,应等同于不留在该地点以履行上述第 51 条规定的职责。 《道路安全法》。

此外,从主观的角度来看,放弃它的意愿是必要的,因此,作为必然结果,违反了帮助或请求帮助可能居住的受害者的义务,与他们合作,避免较大的危险或危害,尽量恢复交通安全,澄清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正如判决所解释的那样,在发生碰撞后,被告人冲出他驾驶的车辆,开始奔跑,由于鲁莽驾驶而被已经尾随车辆的特工追赶,没有忘记它,在距现场约 80 或 90 米后逮捕他,因此,分庭理解,当迫害开始时,他实际上已经离开现场,明显意图不留在那里,这违反了他的法定职责,并且在被捕时已经离开了事故现场,因此已经伤害了受保护的法人,并以这种方式背叛了道路安全法规定的公民团结义务,无论是在危险方面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以及他们有责任避免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险,以及在适当解决造成事故时造成的情况方面进行合作。

出于这个原因,分庭听说他应该被判为既遂犯罪的作者,而不是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