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抵押權中的契約是必要的嗎?

什麼是合法抵押

這種類型的契約保證所有權沒有從以前的所有者到當前所有者的缺陷。 產權缺陷是任何阻止賣方轉讓財產的東西,例如留置權或抵押。 一般擔保契約為受益人(購買者)提供了最大的保護。

設保人保證,該所有權僅在設保人擁有房屋期間有效。 不保證前所有者的所有權沒有缺陷。 這是馬里蘭州最常用的寫作類型。

馬里蘭州財產記錄部不提供契約表格。 但是,網上有很多例子。 您也可以查看當地的法律圖書館。 選擇樣品時要小心。 確保您使用的契約樣本包括所有馬里蘭州契約有效的要求。 不同的州可能有不同類型的行為。

請記住,一旦您將他們的名字添加到契約中,您的孩子將立即擁有該財產的所有權,而不僅僅是在您死後。 如果孩子被起訴,這可能會出現問題。 現在,孩子的任何債權人都可以追究孩子在財產中的份額來滿足索賠要求。 例如,債權人可以對財產設置留置權或留置權。

房產的合法抵押

出售房地產或其中的權益必須包含在公共文書中。 (民法典第 1358 和 1403 條第 2(e) 款)通過代理人進行銷售時,代理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授權; 否則,銷售將無效。 (民法典第 1874 條)一封包含銷售授權的信件被認為是足夠的; 它沒有必要出現在公共文書中。 (Gregorio Jiménez 對 Pedro Rabot 等人,GR nº 12579,27 年 1918 月 XNUMX 日)。

公文書上未載明質物名稱及質押日期的,質押契約不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民法典第 2096 條) 質押契約必須由債權人或經雙方同意的第三人佔有。 (民法典第 2093 條)

動產抵押必須在動產抵押登記簿中登記,以確保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 2140 條)。 善意誓章必須附在抵押貸款上並在其中登記。 [藝術。 5,第 1508 號法律(動產抵押法)]。

衡平法抵押與合法抵押的區別

財產代碼標題 3. 公共記錄第 12 章. 儀器登記 Sec. 12.001。 與財產有關的文書。 (a) 涉及不動產或動產的文書,如果已被承認、通過適當的誓言宣誓或依法證明,則可以對其進行搜查。 (b) 除非由設保人在兩名或更多可信的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並承認或宣誓,或在授權接受承認或宣誓的官員面前承認或宣誓並證明,否則不得登記轉讓不動產的文書,視情況而定。 (c) 本節不要求確認或宣誓或禁止提交融資申明書、作為融資申明書提交的擔保協議或根據《商業和商業法典》提交的延續聲明。 (d) 公證人未能在本州以外但在美國或其領土內取得的承認、宣誓或其他證據加蓋公章,使得承認、宣誓或其他證據僅在管轄權範圍內無效作出承認、宣誓或者其他證據的,應當由公證人加蓋公章。

法定抵押契約

第 55 條 (a)(1) 抵押人、抵押貸款服務商或本票持有人收到全額付款並滿足抵押條款的條件後,應在收到付款後 45 天內,(i) 安排正確輸入根據 (b) 小節執行並確認釋放,並向結束律師、和解代理人或其他傳輸和解協議的人提供釋放副本及其記錄信息,或 (ii) 提供給結束律師,和解代理人或其他傳遞還款的人 適當執行和確認的釋放,也符合要求,其文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提供給結束律師、和解代理人或其他人,無論抵押人、抵押服務商或票據持有人已扣留了解除申請費。 僅提供一份和解的副本以及該和解已發送至契約登記處進行記錄的證據不構成對本節的遵守,除非契約副本上註明了此處要求的登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