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銀行和能源公司徵稅的新模式 · 法律新聞

團結和臨時“非稅”稅

根據 2023 月 2024 日第 38/2022 號法律,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引入這兩項新稅,原則上適用於 27 年和 1 年,該法第 2 條規定了臨時能源稅,做自己與信貸機構和金融信貸機構的臨時留置權,第 XNUMX 條。

臨時能源稅

這被配置為臨時性的公共非稅收性質的世襲服務,必須滿足,在某些豁免情況下,根據市場和競爭的監管規定被視為主要運營商的個人和實體,以及作為在西班牙從事開採、採礦、煉油或焦炭產品製造領域經濟活動業務量少於 75% 的個人或實體。

支付福利的義務從到期年度的 1 月 XNUMX 日開始,並且必須在每年 XNUMX 月的前 XNUMX 個日曆日內支付。

同樣,有必要預付 50% 的利益,以滿足​​進口最終利益所減少的利益。

但是,如果個人和實體對應於 2019 年的淨營業額低於 1.000 億歐元,或者對應於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淨營業額分別來自以下活動,則免稅已確定其作為能源行業主要運營商的對價不超過相應年度營業額淨額總額的 50%。

795 型:臨時能源稅

— 義務:根據國家市場與競爭委員會 10 年 2020 月 16 日的決議以及國家市場與競爭委員會 202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的決議,水能部門的主要運營商。

— 提交時間:日曆年 XNUMX 月的前 XNUMX 個日曆日。

— 格式:僅以電子格式提供,其展示和集成將以電子方式完成。

型號 796:臨時能源稅。 預付

— 義務:根據國家市場與競爭委員會 10 年 2020 月 16 日的決議以及國家市場與競爭委員會 202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的決議,水能部門的主要運營商。

— 提交期:支付福利義務出生後二月的前二十個日曆日。

— 格式:僅以電子格式提供,其展示和集成將以電子方式完成。

信貸機構和信貸金融機構的臨時留置權

對於金融領域,38 月 2022 日第 27/2023 號法律還規定,必須在 2024 年和 2019 年之前臨時滿足公共非稅收性質的財產訴訟,信貸機構和金融信貸機構必須滿足與 800 年對應的利息和佣金投入將等於或大於 XNUMX 億歐元。

如果債務人是根據合併制度徵稅的稅收集團的一部分,它將成為該稅收集團的合併資產。

與臨時能源稅的情況一樣,支付上述世襲服務的義務將在日曆年的第一天產生,並且必須在該年 20 月的前 20 個日曆日內完成,還包括履行預付款的義務,必須在支付服務義務後的 50 月份的前 100 個日曆日內支付,這將是每 XNUMX 個清醒的 XNUMX 個百分比乘以從服務費按前款規定計算。

但是,如果在清算和支付預付款期間無法確定上一日曆年對應的利差和佣金收入和費用之和的進口,則將估計為臨時根據有效的計算方法,考慮由正式編制的賬目產生的估計,或者,如果沒有,考慮為準備和編制賬目而進行的賬目審計得出的估計。

就利益及其預付款而言,在確定公司稅的應稅基數時,它們將不被視為可扣稅費用。

同樣,訴訟金額及其預付款不會受到經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不遵守此義務將被視為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並按比例處以所傳遞金額的 150% 的罰款, 受到一般處罰行政制度的約束。

797 型:信用機構的臨時留置權

— 債務人:在西班牙境內經營的信貸機構和金融信貸機構,其利息和佣金收入總額根據其適用的會計法規確定,對應於 2019 年等於或大於 800 億歐元。 如果一個稅組根據公司稅中的稅收合併制度徵稅,則它必須滿足代表該稅組的實體的時間嚴重性。

— 提交時間:日曆年 XNUMX 月的前 XNUMX 個日曆日。

— 格式:僅以電子格式提供,其展示和集成將以電子方式完成。

798 型:信用機構的臨時留置權

— 債務人:在西班牙境內經營的信貸機構和金融信貸機構,其利息和佣金收入總額根據其適用的會計法規確定,對應於 2019 年等於或大於 800 億歐元。 如果一個稅組根據公司稅中的稅收合併制度徵稅,則它必須滿足代表該稅組的實體的時間嚴重性。

— 提交期:支付福利義務出生後二月的前二十個日曆日。

— 格式:僅以電子格式提供,其展示和集成將以電子方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