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破產前法律新聞中ICO信用制度的修改

105 月 20 日第 2022/27 號皇家法令第 8 條修改了 16 月 2022 日關於破產改革的第 5/8 號法律第 2020 條,專門針對適用於根據皇家法令 - 法律 17/19 授予的擔保的製度,25 月 2020 日,關於應對 COVID-3 的經濟和社會影響的非常緊急措施,XNUMX/XNUMX,XNUMX 月 XNUMX 日。

最近討論了這條規則,因為它的相關性,首先是關於 ICO 擔保參與破產前重組操作或破產協議。 他們將在不久的將來計劃繼續適用於 1 年 2023 月 19 日,即 TRLConc 第三本書生效之日的微型企業特別程序. 在因 COVID-XNUMX 授予的所有行上,相關性與具有此類擔保的信用在負債中的權重成正比。

改革包括 3 個最相關的創新:

金融實體(的信用)與公共擔保之間的利益衝突的監管

前提是 DA 8ª L 16/22 通常代表國家並以國家的名義歸於金融實體: ; b) 代表國家行使並列舉適時承認和支付源自這些擔保的信貸的通信和索賠; 由 RD-law 20/22 實施的改革歸屬於州法律服務部門的州律師,當法官意識到存在利益衝突時,代表和捍衛本 DA 8 規定的公共擔保所產生的信用因此,出於這個原因,國家總檢察長辦公室在官方信用研究所的提議後聽說,陳述和辯護必須與金融機構的信貸分開進行。

州檢察官直接干預的假設

除了前一種情況外,還明確規定國家檢察官的直接干預也將發生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中,以根據《破產法》中規定的製度捍衛這些公共擔保所產生的信用。 LEC,用於乾預最初沒有要求或要求的主題。 這種干預可以在以下情況下進行:i) 經濟事務和數字化轉型部提出要求時,無需法院作出特別裁決; ii) 在任何情況下且無需上述請求,在以下情況下:

a) 在處理協議的批准過程中,特別是反對司法批准協議。

b) 在特殊延續程序的批准和批准過程中,特別是反對組建班級和質疑延續計劃的批准順序。

c) 在改制方案的執行中,特別要反對形成階級,反對反對批准改制方案。

d) 對於破產法程序中出現的行動的行使,當有跡象表明涉及融資業務的任何一方涉嫌欺詐或違規行為時,不影響可能執行的其他行動在破產法領域的其他法律程序中。

重組方案表決制度的創新點

明確規定,投票權在任何情況下都對應於擁有主要背書信用證的金融機構,並且該表決權將針對背書信用證部分和非背書信用證的剩餘部分分別發行。 - 對應於金融實體的背書信用。

與之前的預測相反,為了讓金融機構能夠投票贊成重組計劃中批准的主要信貸部分,它們必須事先獲得(在所有情況下)負責人的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徵管部,引入了一項新規定,自 28-12-2022 起,金融實體可以投票贊成重組計劃提案,而無需獲得 AEAT 的授權,前提是之前的情況相應的皇家法令同意部長理事會根據歐洲臨時框架和第 16.2/5 號皇家法令第 2021 條通過的協議。 在提交授權請求時,金融實體必須提交一份知情聲明,證明其提議的合理性,並證明該請求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以便能夠取消包含在皇家法令和協議中的一般授權。

保留條款,但僅在“必要時”,即未獲得 AEAT 的事先授權將確定擔保的損失,在未執行的部分,以及在適當情況下,恢復和收集權的保留由經濟事務和數字化轉型部,重組計劃的內容不會對其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