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處一名在前伴侶臥室安裝隱藏攝像頭的男子四年徒刑 Legal News

最高法院刑事庭以發現和洩露秘密罪判處 4 年有期徒刑,罪名是一名男子在其前伴侶臥室的空調中安裝監控攝像頭並使用密碼激活它,加重了該男子的罪行受害者的路由器。

分庭認為,使用個人密碼代表對所述人的隱私領域的攻擊更為嚴重,因為它意味著對個人數據的額外扣押。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與他交往四年的女子要求他到她家照顧兒子。 他趁機安裝了這個下午被引導上床睡覺的裝置,意圖控制他的前伴侶。 為了連接到路由器,並啟動相機的操作,獲得了女人的私人密碼。 這種情況一直出現,直到她更改了路由器的訪問密碼才知道怎麼上路由器。

商會認為,“使用個人密碼代表對個人隱私領域的攻擊更為嚴重,因為它意味著對個人數據的額外扣押。”

法院確認事實與他被定罪的罪行完全一致,並指出加重刑罰並沒有偏離,正如辯方似乎已經聽到的那樣,通過捕獲的方式捕獲一些圖像設備隱藏在空調單元中並指向床上,但未經授權使用路由器密碼。

在商會主席 Manuel Marchena 的陳述中,商會分析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2016 年 679 月 27 日條例 (EU) 2016/XNUMX 中認可的個人數據概念,關於在處理其個人數據和這些數據的自由流通方面保護自然人。

商會指出,上述個人識別號碼,更具體地說,“……線路標識符”構成受保護的個人數據。 因此 - 根據裁決 - 允許訪問任何遠程信息處理服務的任何數字或字母數字系列都是來自身份不明但完全可識別的人的數據。 事實上,他解釋說,這個號碼能夠為訪問自動化服務提供啟用響應,用與其專屬所有者相關聯的虛擬標識代替物理標識。

因此,在本案中,不當使用的路由器密碼,根據實例化判斷,是讓被告人獲取了構成對被害人恐嚇的圖像的密碼。

商會宣布,它沒有解決在所謂的隱私核心中發現的已證實事實的強烈影響,即它不是辯論的主題,即侵犯隱私空間. 每個公民在他人面前的排斥。 也就是被告人“……在……房間的空調機組內安裝了監控攝像頭,鏡頭對準床位,意圖監控…………”。

法院強調說:“不難想像,在最有利的假設超過兩個月的時間段內,被告的這種干預可能會對定義任何人臥室的私人空間產生影響。”

因此,被定罪者針對阿利坎特省法院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被駁回,該判決確認了埃爾切刑事法院的判決。

除4年有期徒刑外,法院判處上訴人犯發現、洩露秘密罪,加重親屬關係情節,禁止接近前伴侶300米以下、他的地址、工作地點或它所在的任何其他地方,並通過任何方式(物理或遠程信息處理)與其通信,為期 5 年。 在他的上訴中,他抱怨對他的判決缺乏相稱性,並堅持認為這個密鑰是已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