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出售和參與的最低價值 · 法律新聞

雖然目前是所得稅申報表的提交截止日期,但中央行政經濟法院 (TEAC) 已於 26 年 2022 月 2021 日發布了一項決議,提出了一個標準,即納稅人必須在同一 XNUMX 年的競選活動中考慮到這一標準,即使他們知道幾天前的決議。

我們提到的 TEAC 裁決影響了許多納稅人,所有這些納稅人都出售了例如他們在家族企業或任何中小型公司中的股份。 因此,我們將看看適用範圍是什麼,以及該法院決議對您有什麼貢獻,在 2021 年收入運動中必須已經遵循其標準。

首先,我們回顧作為納稅人資產一部分的證券的轉讓產生了資本收益或損失,由於其收購價值和轉讓價值之間的差異,所述資本收益或損失包含在納稅申報表中. 儲蓄稅基中自然人的收入。 對於未獲准在受監管市場交易的估值的具體情況,例如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個人所得稅法》第 37.1 b) 條包含一項推定,該推定承認有證據表明恰恰相反,在稅務局的管理和檢查機構面前表現得很少和平和困難。

一些不被允許在受監管市場交易的證券,例如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的法律形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其轉讓金額不得低於以下兩者中的較大者:

a) 與這些轉讓價值相對應的股權價值,根據與應計稅款日期之前關閉的上一個會計年度相對應的公司資產負債表。

b) 以 20% 的比率資本化所產生的價值,即在稅收事件發生之日前三年的平均結果。

好看的是,TEAC 在其最近的決議中,就我們在上面的字母 b) 中提到的過去三個封閉年度的資本化計算制定了統一的標準,在計算稅收最低銷售價格時具有決定性意義,這會影響轉讓納稅人在兩類實體中擁有的證券:

1) 在第一個和第二個財政年度註冊成立的實體在個人所得稅的應計日期之前關閉。

2) 在應計稅款之日結束的前三個財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財政年度中被發現不活躍的實體。

在第一組實體中,根據決議中規定的標準,納稅人在計算最低銷售價值時不得考慮該資本化價值,在第二組實體中,稅務總局在具有約束力的諮詢 V2080-21 ,納稅人必須考慮到這一點,在計算中考慮到實體處於非活動狀態且結果為空的練習。

請注意,在第一種情況下,在稅收發生日期之前的第一個和第二個封閉財政年度成立的實體,TEAC 制定的標準是有利的兩年以來的高點,超過公司淨資產估值的利潤資本化估值有必要不考慮最低銷售價值計算的影響。 不管這個標準如何,它可能對合作者有利或有害,他認為用這些術語解釋規則是不合適的,可以說由於缺乏第三個練習,在另一個練習中獲得的結果兩個被省略,使一個額外的選擇消失。估計最小份額值。 畢竟,一方面,該條款的目的是試圖盡可能忠實地解決稅收條款中股份的最低價值。 另一方面,這類特徵是因為它們必須被法律法規用於應用某些激勵或利益的目的,而不是通過實例對其進行解釋。

請注意,在第一種情況下,在稅收發生日期之前的第一個和第二個封閉財政年度成立的實體,TEAC 制定的標準是有利的兩年升高

關於第二組實體,即那些不活躍的實體,在計算最低銷售價格時無法獲得與前一個一樣直接的結論,其影響將取決於每個具體情況,但似乎完全合乎邏輯的是,如果公司在某個財政年度不活躍,則將這種情況考慮在內。

最後,我們不想不強調的是,這個標準是在 2022 年 2021 月發布的,並不意味著它不應該被考慮到這個 2021 年的收入運動中。相反,損益表這確實是在申報法規條款,這一事實意味著納稅人在提交 XNUMX 年所得稅申報表時必須遵循最近發布的標準。我們不是在談論規則,我們在談論在提交自我評估的法定期限內的公共事實,這決定了其在任何核查和檢查程序中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本身的強制性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