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 13 年 2023 月 XNUMX 日的決議

助理

一方面,城市議程和住房秘書長 Jos Ignacio Carnicero Alonso-Colmenares 先生根據 156 月 2023 日第 28/2 號皇家法令任命他,並將行使授權於 1007 月 2021 日 TMA/9/221 號令第 Five.2022 節授予,規定了某些費用信貸和授權的管理限制,自 21 月以來由 XNUMX 號令 TMA/XNUMX/XNUMX 修改。

另一方面,SEPES Entidad Pública Empresarial de Soil 總經理 Fidel Vzquez Alarcón 先生在 11 年 2022 月 7 日的部長理事會會議上被任命為該職位,並代表 SEPES 或實體, 憑藉 18/1525 號皇家法令第 1999 條和第 8 條賦予它的權限,有權干預該法案,該法令批准了 SEPES 法規和該實體董事會於 202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達成的協議。

憑藉這一立場固有的歸因進行干預,並承認有足夠的法律能力使本附錄正式化,並為此目的,

指數

1. 10 年 2022 月 24 日,交通、交通和城市議程部(以下簡稱 MITMA 或部)與公共土地業務實體 SEPES 簽署了促進經濟適用房租賃或社會經濟適用房租賃計劃(Affordable Rental Housing Scheme)的協議). 本協議於 2022 年 16 月 2022 日在國家官方公報上公佈,並於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在國家公共部門合作機構和文書的國家電子登記處註冊。

該協議的第四條規定對其融資進行了規範,並在其第 3 節中規定,後續國家一般預算法中為該計劃編制預算的未來撥款將成為該協議附錄的主題。

該協議的第五條規定,根據協議的附錄,未來幾年將從 MITMA 轉移到公共土地業務實體 SEPES 的資金在不同行為之間的分配將始終由雙方共同商定部和 SEPES,通過協議監督委員會。

31 月 2022 日關於 23 年國家總預算的第 2023/17.09.261 號法律包括 MITMA 預算中的申請 871N.260.000.000 SEPES。 (負擔得起的出租住房計劃)獲得 XNUMX 億歐元的資助。

根據上述規定,本附錄在其第二條規定中規定了 MITMA 向 SEPES (Entidad Pública Empresarial de Soil) 轉讓 260.000.000 歐元配額的條款和條件,以資助協議的行動目標於 10 年 2022 月 XNUMX 日簽署。

2. 該協議的第一項規定旨在建立 MITMA 和公共土地業務實體 SEPES 之間的合作框架,以執行之前稱為 20.000 計劃的可負擔租金住房計劃的一部分。 具體來說,對於 MITMA 通過 SEPES、公共土地商業實體與其他公共行政部門合作,並在適當情況下,在私人倡議的干預下,為促進人們或居住單元負擔得起或社會租金而採取的一系列行動收入有限的領土地區,在這些地區,房價的發展與獲得住房的可能性之間存在更大的不匹配,取決於租賃市場的當地特徵,在以負擔得起的價格或社會價格的住房供應不足為特徵的情況下以滿足現有住房的需求。

根據第四條第 2 點規定,協議融資的目的是向 SEPES 補償土地價值、城市地區的城市化直至獲得太陽能特許權、項目以及在適當情況下,項目的招標,例如促銷和任何其他收購、管理或活動,這些活動是在 SEPES 土地上獲得用於負擔得起的或社會租金的住房的過程中固有的,或由 SEPES 收購的,這些都是計劃所附和製定的負擔得起的出租住房,包括差餉、稅款和稅費以及實體自身的一般費用 (13%)。 同樣,如果 MITMA 同意並由協議監督委員會提議,它可以用於支付因執行行政協議或土地所有權上的地面權利而可能產生的義務或事件所產生的金額,在本協議框架內製定的適用於經濟適用房租賃的住房計劃的行動,在第二條規定的第二部分中提及。

第十四條規定,只有簽署方在遵守所有強制性條款和要求之前一致同意才能修改協議。

3. 本附錄通過擴大其目的和金融機構的目的地來修改合同。

關於目標,允許納入那些促進收入有限的人或居住單位負擔得起的或社會租金的行動,在適當的情況下,在私人倡議的干預下,這有助於領土平衡和/或人口挑戰,在公共土地上開發,允許在當地設施中用作住宅或公共住宿,或與附近的經濟活動區域產生積極的協同作用。

在融資的去向方面,擴大了融資的可能去向,也適用於房屋的推廣和建設。

4. 考慮到上述所有情況,簽署方同意簽署本附錄,該附錄將根據以下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次延長 SEPES 的義務和協議融資的目的地

1.第三條規定(SEPES義務)引入第4點,條款如下:

4. 如果 SEPES 開展的活動是或還包括地塊建設,如上文第 1 b) 節所述的合作協議所確定,則第 2 節和第 3 節的規定也應適用適用於這些情況,理解對土地徵用和城市化的提及延伸到地塊和港口的建設,以便實體處置這些建設。

二、協議第四條(融資)第2條內容如下:

2. 這筆資金用於:

  • a) 補償 SEPES 的土地價值、城市地區的城市化直至收購太陽能建設、項目以及在適當情況下的項目競爭,例如促銷和任何其他收購、管理或固有的活動在 SEPES 土地上獲得用於負擔得起的或社會租金的住房的過程,或由 SEPES 獲得的住房的過程,這些住房是在住房計劃內附加和開發的,用於負擔得起的租金,包括費率、稅收和稅費,以及實體本身的費用(13% ).
  • b) 促進和建造已開發的房屋:
    • – 促進地區內收入有限的人或單位的負擔得起的或社會性的租金,在這些地區,房價的演變與根據租賃市場的當地特徵獲得住房的可能性之間的失調更大,在負擔得起的或社會價格的住房供應不足以滿足現有住房需求的情況下。
    • – 有助於領土平衡和/或人口挑戰的行動。
    • – 在允許在當地設施中用於住房或社區住宿的住宅用途的社區土地上。
    • – 或者它與附近的經濟活動領域產生了積極的協同作用。

所有這些只要本協議的監督委員會同意即可。

同樣,如果 MITMA 同意並根據協議監督委員會的提議,它可以用於支付因執行行政協議或土地上的地上權而可能產生的義務或事件所產生的金額。所有權,在本協議框架內製定,用於第二條第二款中提及的可負擔租金住房計劃的行動。

LE0000742172_20230501轉到受影響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