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洗錢預防的控制 Legal News

1217 月 2022 日發布的 29 月 8 日新法令 ETD/2018/1672 的批准立即生效,該法令規範了該國媒體在防止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領域的活動聲明。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 (EU) 23/2018 於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以及西班牙監管框架根據歐洲法規要求的新信息要求進行必要調整的結果。

根據 34.3 月 10 日關於防止隱瞞資金和資助恐怖主義的第 2010/28 號法律第 XNUMX 條的定義,頁面的含義如下:

a) 本國或外國的紙幣和金屬貨幣。

b) 可轉讓的物品或不記名的支付方式。 它們是那些在出示時賦予其持有人權利要求金融進口而無需證明其身份或進口權利的工具。 這包括旅行支票、支票、本票或匯票,無論是簽發給持票人、簽名但省略受益人姓名、無限制背書、簽發給虛構受益人的命令還是以其他形式簽發所有權在交付和不完整的文書時轉移。

c) 預付卡,包括那些存儲或提供貨幣價值或資金訪問權限的非註冊卡,這些卡可用於支付、獲取商品或服務或獲取現金,當這些卡未鏈接到一個銀行賬戶。

d) 用作高流動性保值手段的原材料,例如黃金。

有義務的

他們有義務對運輸支付手段的自然人進行申報,即使是代表第三方。 申報必須在支付方式移動之前進行。 在無人陪伴的支付方式的移動中,聲明將通過將其發送給收件人(視情況而定)或其法定代表人來提交。 當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攜帶支付工具時,行使親權、監護權或監管權的人將負責遵守申報義務。

支付方式的移動方式提交了事先聲明(第 2 條命令 ETD/1217/2022,29 月 XNUMX 日)

1. 往來於非歐盟國家:

a) 由自然人攜帶進出國家領土的支付手段從或向非歐盟成員國轉移,金額等於或大於 10.000 歐元或等值外幣.

b) 進入或離開國家領土的支付手段的轉移,其次是衍生品或運往不屬於歐盟的國家,進口等於或大於 100.000 歐元或等值外幣。

2. 往返於歐盟成員國:

a) 由自然人從或向歐盟成員國攜帶的支付手段進出國家領土,進口金額等於或大於 10.000 歐元或等值外幣。

b) 進出歐盟國家的無人陪伴的支付方式在國家領土上的進出移動,這些支付方式是沒有承運人的貨物的一部分,例如郵政貨物、快遞貨物、無人陪伴的行李或集裝箱中的貨物,因為進口等於或大於 10.000 歐元或等值外幣,

在國家領土內

通過國家領土的支付手段的流動,無論是否伴隨,進口等於或大於 100.000 歐元或等值外幣。
代表公司行事的自然人,經內政部正式授權和註冊,從事專業的資金或支付手段運輸活動,免除規定的申報義務,但入境活動除外和退出歐盟。

聲明模板

用於申報無人陪伴支付方式移動的 S-2 模型的創建是一項新穎的工作:

• 如果離開或進入歐盟成員國的國家領土或從歐盟成員國進入國家領土,以及

• 對於在本國領土內無人陪伴的移動。

S-1 模型用於申報由自然人攜帶的支付手段的變動:

• 在國家領土內,

• 在離開或進入有目的地或來自歐盟成員國的國家領土的情況下。

另一方面,其餘需要申報的機芯將在 2021 年 776 月 11 日委員會執行條例 (EU) 2021/2018 批准的型號完成和展示後繼續進行,其中某些型號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1672 年 23 月 2018 日頒布的第 (EU) XNUMX/XNUMX 號條例,有效交換信息的表格和技術標準聯盟。

對於這些模型,本命令指定了以下名稱:

• E-1 模型伴隨運動或

• 用於無人陪伴飛行的E-2 型。

特殊要求、信用機構、旅行者等

新批准的部長令還考慮到:

• 要求根據相關運動提交不同類型聲明的特殊要求(6 月 7 日 ETD/8/9 號令第 10、1217、2022、29 和 XNUMX 條)

• 在某些情況下,註冊信貸機構可以完成其客戶提交的聲明的可能性,從而區分離開國家領土的情況和通過國家領土轉移支付手段的情況(第 11 條 ETD 命令 /1217/2022, 29 月 XNUMX 日)

• 確定最低生存期、干預證書模型和扣押支付手段的目的地(12 月 1217 日 ETD/2022/29 號令第 XNUMX 條)

• 必須向旅行者提供的信息(第 13 條),提及系統的業務交流(第 14 條)或該領域行政合作的義務(第 15 條)。

制裁

未能遵守提供事先付款交易的義務構成嚴重違法行為,將處以 600 歐元至扣押支付工具價值兩倍的罰款。

懲罰將在進行中逐漸結束:

• 運動量。

• 缺乏資金合法來源的認證。

• 承載者的活動與運動量之間的不一致。

• 隱瞞金錢的意圖。

• 復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