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沒有使用電梯,但住房社區仍必須支付維護費用·法律新聞

巴塞羅那省法院判決一個房主社區承擔其與同一建築物停車場業主社區共享的電梯維護費用的一半,無論其使用是否不平等。 地方法官認為,雖然這看起來可能不公平,但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否則公共元素的維護不是通過使用它來衡量的。

所要求的社區是一個擁有五部電梯的房地產綜合體,儘管其中只有一部電梯(現在有爭議的一部)同時為停車位和住宅提供服務。

一審判決駁回了停車場業主共同體提出的構成性權利歸屬於停車位業主對與車庫相通的電梯的維修權的訴訟請求。

公共元素

但是,省法院確實認為,被請求的業主社區必須為申請人有權獲得的電梯的維護、保養和維修費用出資 50%。

而且,在地方法官看來,這部電梯為兩個社區的業主提供服務,即房屋業主和停車位業主,因為後者不僅與公共高速公路相通,而且還到達高等植物。 同樣,根據藝術,他們記得這一點。 553- 45.1º CCCat,業主必須按其參與費用的比例或根據章程、章程或會議協議規定的專業承擔共同費用。 在這方面,如裁決中所述,法規表明“所述電梯的保護、維修和保養成本無一例外地對應於上層的業主,無論他們是否擁有該樓層的子實體的所有權。停車服務員樓層。»(第 6 組)

由於所有這些原因,商會指出,儘管確實如此,純粹地,停車位的所有者只能使用車輛到-4 層(他們從公共道路通過一個單獨的門進入電梯) 和從大堂到閣樓的房主(他們從大樓的大堂進入電梯),最公平的事情是每個社區根據各自成員對電梯的使用情況做出貢獻,事實是這樣說的費用的分配是不可能的,而且它也不完全符合為共同元素的維護做出貢獻的義務,而不管共同所有人可能進行何種用途。

總而言之,商會聲明,除非服務電梯的使用次數減少且停車位超過 4.000 個,否則業主社區有義務支付其維護費用的 50%,這是強制性的。公共元素不是通過對它的使用來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