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條例 (EU) 2023/426,25 年 2023 月 XNUMX 日

« 第 8 條

1. 儘管有關信息交流、保密和職業保密的適用法規有規定,自然人和法人、實體和組織:

  • a) 立即提供有助於遵守本法規的所有信息,例如:
    • – 關於根據第 2 條凍結的資金和經濟資源的信息,或他們可獲得的關於附件 I 中出現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或機構在聯盟領土內擁有、持有或控制的資金和經濟資源的信息,並且在獲得上述信息後兩週內,沒有義務將自然人和法人、實體和機構視為固定資產,向居住地或機構的成員國主管當局處理,
    • – 他們可獲得的有關歐盟領土內資金和經濟資源的信息,其所有權、佔有或控制權對應於附件 I 中所列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或機構,並且已進行任何移動、轉讓、工作,根據第 1 條 e) 和 f) 字母使用、談判或接觸,在將所述自然人或法人、實體或機構列入附件一名單之前的兩週內,向成員國主管當局報告居住地或機構,在獲得上述信息後兩週內,

    那裡

  • b) 將與主管當局合作核實此類信息。

1a。

根據本條第 2 款提供的關於根據第 1 條固定的資金和經濟資源的信息至少執行了以下操作:

  • a) 允許識別與固定資金和經濟資源的所有權、佔有或控制相對應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或組織的信息,包括他們的姓名、地址、增值稅識別號或稅務識別號;
  • b) 上述資金或經濟資源在通知之日或固定之日的進口或市場價值,以及
  • c) 根據第 1 條 g) 段 i) 至 vii) 段中確定的類別細分的資金類型,以及加密資產和其他相關類別,以及與經濟資源意義上的經濟資源相對應的附加類別第 1 條,字母 d)。 對於這些類別中的每一個,以及(如果可用)資金或經濟資源的數量、位置和其他相關特徵。

1 B。 有關成員國應在收到信息後兩週內根據第 1 款和第 1a 款將收到的信息轉交給委員會。 如果調查或司法當局在刑事調查或未決刑事案件的框架內宣布保密,則相關成員國可以匿名傳輸上述信息。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909) 條例 (EU) No 2014/4 所指的中央證券存管處提供第 1 和 1a 段中提到的信息,以及與以下方面有關的異常損失和損害以及意外事件的信息相應的資金和經濟資源,在獲得後的兩週內,隨後每三個月,向其所在成員國的主管當局提交,並同時提交給委員會。

1 第四,成員國以及自然人和法人、實體和相關機構應與委員會合作,對與第 1 段和第 1 段之二所述的資金或經濟資源有關的信息進行任何核實。 委員會可能會要求提供執行上述驗證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如果請求是針對自然人或法人、實體或機構的,委員會將同時將其轉發給相關成員國。

2. 委員會直接收到的任何額外信息應提供給成員國。

3. 成員國主管當局根據本條提供或接收的任何信息僅被這些當局用於提供或接收的罰款。

4. 成員國的主管當局,包括自然人、法人、實體和團體以及不動產或動產登記的官方登記冊的執法當局和管理人員,應處理和交換信息,包括個人數據和,在適當的情況下,第 1 節和第 1 節之二中提到的信息,與成員國的其他主管當局和歐盟委員會。

5. 所有個人數據的處理均按照本條例以及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條例 (EU) 2016/679 (5) 和 (EU) 2018/1725 (6) 進行,並且僅限於這對於本條例的應用以及確保成員國和委員會在本條例的應用中進行有效合作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