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nzalo Rubio Hernández-Sampelayo:能源與行政法

毫無疑問,可再生能源園區的開發是地緣政治(能源獨立)、經濟(投資動員)和環境(脫碳)領域的公共利益目標。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也是遵守由“合理利用所有自然資源”組成的憲法原則(憲法第 45.2 條)的適當工具。

由於能源設施建設許可的大量延遲,這一目標的實現面臨風險,這反過來又降低了西班牙能源市場對公司和投資基金的吸引力。 .

這種癱瘓的原因不取決於行政辦公室的意願,行政辦公室對及時解決訴訟程序的第一步感興趣。 未能遵守最後期限並不免除他們發布明確決議的義務,並使他們面臨利益相關方將此事告上法庭的風險。 這些原因本質上是以下三個。

首先,電氣裝置的建設對第三方以及公共安全、環境和城市規劃領域具有相關影響,這解釋了為什麼他們必須獲得各種授權所有權,其中許多授權相互制約,因此延遲獲得一個阻礙了下一個的指令。 二是項目數量增加數百個,行政單位負擔過重。 第三,能源公法的特點是其複雜性,源於這樣一個事實,即它很好地建立在傳統行政法制度的基礎上,受到無數特殊規定的滋養,並被投射到一個不斷變化的技術現實。進化。

這些病態,作為法律行政,必須通過其管理技術來治療。 統一和簡化調解線所需的程序複雜性需要不同主管公共當局的合作,特別是在不必要地慶祝連續的公共信息線,其中只重複相同的討論。 必須通過增加人員配置來解決行政辦公室的超負荷工作,為此可能會產生服務佣金和行政服務合同的數字。 最後,法律的複雜性導致發起人不僅作為程序中的利益相關方,而且通過提交旨在促進依法發現解決方案的著作和法律意見,作為行政部門的合作者。與此類工業項目相關的各種問題。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不僅是普遍關注的目標,也是完善行政法的一種方式,在其作為法律體系的一個部門的情況下,命令權力的行使以及社會的結構和發展。

關於作者

貢薩洛·盧比奧·埃爾南德斯-桑佩萊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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