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7年第2011號法律。哥倫比亞的行政沉默

El 行政沉默 這是一項法律程序,根據該程序,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主管部門面對被管理者提出的某些要求或資源而缺乏決策,則會產生消極或積極的影響。 也就是說,在行政爭用方面,國家機關對公司提出的相應要求的回應中的遺漏被稱為“行政沉默”,根據1437年第2011號法律,這是肯定的或否定的。

在處理行政沉默時,應考慮到此過程發生在根據本規則中的規定進行管理和分類的一類行政機制內 程序 自動批准 或取消 事先評估 由實體。 因此,這 事先評估程序 在缺乏及時宣布的情況下,有兩種形式的解決方案,一種是 積極的沉默 而另一個 消極的沉默。 (根據83年第1437號法律第2011條)。

事先評估必須通過一些步驟進行,這些步驟包括指示,證實,證據,最後是實體的聲明,在此過程中,管理員的請求將被暫停,而流程將得到解決。

通過管理上的沉默,可以結束該過程。 但是,這分為兩類: 積極的沉默 Y EL 消極的沉默, 根據上述文章。

  1. 積極的沉默。

積極的行政沉默是公共行政部門根據法律的直接意願自動給予的。 這些影響直接產生於行政程序,通過這些程序,可以按照最初要求的條件自動批准它們。 自動執行積極的管理沉默的主要條件有兩個,分別是:

  • 法律規定的期限已經過去。
  • 該實體有機會時尚未將其聲明傳達給經理。

為了執行積極的行政程序,必須從提出請願或上訴之日起計算該決定的條款,但是,積極的行為也有可能受到直接撤銷,這可能是該裁決的一部分。根據一黨的要求依職權宣告他們或其直屬上級的主管當局,根據93年第1437號法律第2011條的規定,對於這種積極的行政程序,通過的機關是:

  • 明確提出反對政治憲法或法律的行為。
  • 當它與公共利益或社會利益有分歧時,或者試圖與之相反。
  • 這些不合理的傷害會發生在人身上。

採取積極沉默的行政程序是什麼?

要啟動積極的行政沉默程序,根據85年第1437號法律第2011條,在法律條件下發現積極沉默的人必須遵循以下要求:

  • 同一法第15條第1437條所指的記錄或副本。
  • 一份誓章,指明您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收到有關此決定的通知。

在這兩種情況下,公共契據和同一申請的真實副本都會對最初作出的關於該申請的有利決定產生相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作為公共實體的所有人都有責任承認法律規定。

積極行政沉默的起源有哪些假設?

對該程序進行正面沉默有四個假設,它們是:

  1. 那些請求表示讚賞,可以授權行使先前存在的權利。
  2. 如果個人選擇了相應的否定的行政沉默,那麼該資源將用於質疑對特定請求的拒絕。
  3. 在最終決定的結果不能直接超越請願人的主管部門進行的程序中,是通過限制,損害或影響利益或合法權利的方式進行的。
  4. 所有這些程序均應當事方的請求而不受排他性的負面行政沉默,但特惠請求和受特定法規約束的協商程序除外。

 

  1. 消極的行政沉默。

這種消極的管理沉默是基於一項可選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有利於那些不會自動運行的個人。 根據83年第1437號法律第2011條,該法律解釋說,消極的行政沉默規定,一旦提交請願書,如果經過三(3)個月而未通知解決該問題的決定,則應理解為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提出了此案,則法律表明超過了上述三(3)個月的期限就可以解決請願書,而無需做出決定,那麼行政沉默將在他們從申請開始算起的一(1)個月後發生。應該做出決定的日期。 同樣,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出現消極的行政沉默,則該行為不會在主管機關面前免除責任,也不會免除僅在以下情況下才可以對初次請願做出決定的義務。利害關係方已對所稱事實使用了補救措施,或者,儘管已進入有爭議的行政事項的管轄範圍,但已通知要求受理的命令。

要執行此過程,管理員有兩個選擇:

  • 等待公共行政部門宣布自己的聲音。
  • 做出挑戰管理不活動的決定。

這樣,如果公司做出挑戰的決定,則可以通過更高的管理實例,或者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上述的有爭議的行政程序在司法權力之前提出質疑。

消極的沉默還具有授權主管部門提起行政上訴和相關法律行動的作用,這意味著該數字也可以對主管部門產生影響,因此,它有責任在各自的責任下解決。 但是,在通知有關問題已提請司法機關注意或該公司已利用了相應的行政資源之前,該職責一直保持下去。

否定的行政沉默的假設是什麼?

受到負面沉默的原產地情況將根據以下情況給出:

  1. 如果請求重點關注並處理了公共利益問題。
  2. 在辯論其他先前的行政行為時,除非在資源方面。
  3. 對於三方程序以及所有產生向國家提供或管理該程序的義務的程序。
  4. 那些與註冊相對應的程序。
  5.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根據明示法律,適用於行政沉默模式的情況。

在行政沉默之前進行自動評估程序或評估的時間是多少?

通常,事先評估程序必須在不超過30個工作日內進行,除非法律或立法法令規定了比上述期限更長的新程序。 如果為該程序確定的用語已經結束並且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則行政上的沉默是理所當然的。

行政沉默的例外是什麼?

關於行政沉默的例外,可以確定以下情況:

  • 那些調解,仲裁和調解程序。
  • 通過協議或協議終止的案件。

就行政沉默而言,在這些情況下行政部門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原則上,由於該程序已結束,因此在相應的期限之後,失去了主管部門解決債務的義務。 另一方面,產生了一種推定或默示的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有利於行政管理。 此外,將要採取的行動具有所有目的的決議性質,該決議終止了各自的程序,因此,最終依職權維持了無效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