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租賃法

什麼是鄉村租賃法?

根據《鄉村租賃法》(LAR)第1條的規定,鄉村租賃被認為是為農業目的臨時授予或允許一個或多個農場或部分農場的所有聯繫,用牲畜或林業來換取一定的價格或租金。

49月2003日第26/26號法,關於鄉村租賃,已由2005月30日第XNUMX/XNUMX號法修改,在其第一條中明確了 “鄉村租賃”, 上個月提到的租賃的定義和類型與城市租金有關,即基本上用於房屋和商業場所的租賃。

根據上述和法律的規定,如果鄉村租賃不被視為鄉村財產,其目的不是用於農業,畜牧業或林業,或者實際上沒有任何契約,則不考慮鄉村租賃。租。 在這些情況下,不可能說存在質樸的租約。

規範鄉村租賃的法律是什麼?

一般而言,質樸的租賃法是根據有關各方之間達成的協議建立的,只要它們不違背該法,還涉及期限,轉讓和轉租問題所涉及的情況,以及其他必須要解決的問題。與質樸的租賃過程。

到目前為止,仍要考慮適用於本條款所涉及的租賃的五(5)條法規,其中包括:

  • 根據西班牙民法的《鄉村租賃法》(LAR)第1546條,該條款適用於所有參與租賃過程的人,也就是說,它定義了必須放棄使用該物品的房東,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並將承租人定義為獲得有義務付款的事物或對工作或服務的使用權的承租人。 因此,本法規適用於所有不能適用於鄉村租賃的特殊法律的鄉村租賃。
  • 所提及的1980年的《鄉村租賃法》,83月1980日的第31/2004號法律適用於XNUMX年之前簽訂的所有合同。
  • 由1980年農業經營現代化法,1995月19日第1995/4號法律實施的1995年法律改革適用於2004年XNUMX月至XNUMX年XNUMX月之間簽訂的合同。
  • 2003年的《鄉村租賃法》,49月2003日的第26/2004號法律,適用於2006年XNUMX月至XNUMX年XNUMX月之間簽訂的合同。
  • 根據26月2005日第30/2006號法律對本法進行的改革,適用於自XNUMX年XNUMX月起簽訂的合同。
  • 13.2月272015日頒布的《 30年西班牙經濟貶值法》第1條進行了改革,適用於自2015年XNUMX月XNUMX日起簽訂的合同。

但是,上述所有法規在同一和解中是一致的,並且是: 每部法律生效時的所有有效租賃均應受其執行時適用的法規約束。 因此,重要的是要知道租賃開始的年份,因為取決於相應合同正式製定或啟動的年份,一個或另一部法律將適用。 例如,在1998年開始的租約中,1980年的法律將與1995年的改革一起適用。

出於這個原因,首先必須仔細閱讀租約,並仔細核實租約的簽署日期和期限內所反映的條款。

在已經建立口頭協議的情況下,應提供推薦協議的開始日期,並嘗試通過法律允許的任何方式通過文件,證人或其他方式證明該協議。 特別是在這些情況下,它們將以手工方式進行的銀行轉帳或收據作為付款方式。 (應注意,通常是在過期的年份進行的,也就是說,開始日期可能是在農業年度的開始日期,特別是在顯示的年份的前一年的十月中)。說收據。

證明已建立的鄉村契約的另一種方法是通過“通用農業政策”(CAP)請求,請記住,如果有關贈款請求的聲明是在進行中的相應活動的XNUMX月或XNUMX月作出的,則它將從XNUMX月開始租賃。上一年的XNUMX月。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索取一份證明上述協議的文件,可以在農業部進行證明,自那一年起,這些要求用於租賃土地的幫助就可以在該部進行證明。

質樸租賃合同的規定期限是什麼?

要考慮的最重要情況之一是持續時間 “鄉村租賃協議”。 在法律規定的改革之後,即五(5)年的期限之後,表明了這種考慮,此外,合同中表明期限較短的整個條款將為空。

關於租金,具體規定了鄉村租賃法,具體規定了相關各方之間可以自由商定的金額,並且報酬的形式將以貨幣形式進行,但尚有可能以實物形式確定報酬的可能性。 ,前提是可以將其轉換為貨幣。

在進行上述修改之後,各方可以建立他們認為適當的審查系統。 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租金的審查達成協議或無法達成一致,則相應的《鄉村租賃法》第13條規定: “在沒有明確協議的情況下,將不進行收入審查。”

另一方面,還規定,如果當事方之間就某種審查貨幣價值的機制達成明確協議,而該指數或參考方法未詳細說明,則收入將每年更新一次。參考的年度變化 競爭力保證指數.

同樣,重要的是要考慮到在租賃財產上進行的工程的實現,在該工程中,所有者負責進行必要的維修,以維護租賃財產的保護,並且這樣,它就可以以正確的方式用於最初簽訂合同時的預定用途,而無需賦予房東增加進行上述工程的租金的權利。

如果“質樸租賃”的所有者未在農場上進行必要的工作,該怎麼辦?

如果所有者或房東未在農場上進行必要的工作,則房客可以:

  • 提出司法要求以進行其認為必要的維修。
  • 解決合同。
  • 要求減少與租金成正比的費用。
  • 如果認為租戶想承擔將要進行的工程成本的來源,則由同一租戶進行相關工程並通過補償隨後到期的租金來要求相應的補償。

在這一點上解釋的所有這些情況都是在正式轉讓質樸租賃時必須考慮的考慮因素。

哪些類型的租賃不受《鄉村租賃法》的約束?

  • 所有少於農業年度的季節性合同。
  • 代表承租人安排的所有耕種和準備好的土地租賃,各自合同中規定的播種或種植用途。
  • 根據適用的特殊法規提供的條件,其目的是出於任何公共事業或社會利益目的而購買的農場。
  • 主要功能是的所有合同。
  • 麥茬,次級牧場,破碎的草地,山地的使用以及與次級使用有關的所有事物。
  • 用於育苗或改善休耕的用途。
  • 打獵。
  • 所有專門用於飼養牲畜,馬s或圍欄的工業,地方牲畜農場或土地。
  • 與農業,畜牧業或林業不同的任何活動。
  • 還排除了那些影響公共財產,屬於當地公司和共同財產的財產的合同,這些合同必須受其具體規定的約束。

在許多情況下,促成不適用《鄉村租賃法》的情況包括:租金已包含在當前城市租賃法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