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圖里亞斯批准法律框架以確保高度保護環境質量 Legal News

13 月 1 日第 2023/15 號阿斯圖里亞斯公國環境質量法於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建立了程序和監管框架以保證足夠的環境質量,為此它提交了可能產生滋擾的活動,改變環境質量或對人類健康或環境造成風險或損害的行政干預制度,以完全避免或在不可能時減少和控制大氣、水和土壤的污染,因為推動落實預防、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和發展循環經濟方面的措施。

它適用於在公國進行的活動和設施(公共或私人),由於其環境影響需要行政授權(來自《綜合污染防治法》,或其他國家法規和/或自治區根據第 21/2013 號法律,適用於他們或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但國家基本法規規定的例外情況)。 它也適用於那些沒有環境影響、不需要事先明確決議以使其能夠實施的活動和設施,並且具有環境性質的部門法規僅針對這些活動和設施建立了溝通或負責任的聲明製度。

信息和公民參與環境事務

首先,該規範定義了公民在獲取環境信息方面的權利,建立了環境信息系統的基礎以保證其有效性。

該部必須準備和發布一份關於公國環境狀況現狀的年度報告,並每四年發布一份綜合報告。
同樣,公國行政部門將保證糾正無法訪問其擁有的環境信息或擁有這些信息的其他事項的情況,並促進其以最廣泛的方式傳播和提供給公眾. 和系統性,保證平等訪問、普遍訪問和公共數據的再利用。 它將擁有一個可公開訪問的環境信息系統,旨在整合環境信息,以促進其在環境媒體的管理、研究、公共傳播和決策中的訪問和使用。

在此期間,成立了環境委員會,這是一個環境事務的諮詢和參與機構,其目的是促進公共行政部門和經濟、社會和機構代理人在環境政策的準備、諮詢和指導中的關係和參與,以及作為指導對環境質量有直接影響的區域問題的決策。

改善環境質量的儀器

案文提供了一系列文書,例如簽署合作協議和簽署保護環境和改善環境質量的自願協議,促進在碳足跡登記處登記(向低排放過渡)。 -碳經濟),共同體生態標籤,以促進在整個生命週期內減少對環境影響的產品的生產和消費,並向消費者提供此信息,以及生態創新和循環經濟,為此,該部將批准循環經濟戰略、綠色公共採購和承包,以促進低碳經濟、生態創新和循環經濟,使用環境稅對產生負面環境事件的活動徵稅的可能性。

同樣,公國及其機構和公共實體的行政部門將在總預算法案中提出在預防、減緩和適應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項目。

行政干預手段

新法律規定,在自治區開展並屬於其適用範圍的公共和私人活動和設施(根據對環境和人們健康的影響程度):

– 普通綜合環境授權,適用於環境事件最嚴重的活動

– 簡化的綜合環境許可,對於具有中等環境影響的活動,未包含在附件中的活動,需要根據國家或地區法規進行普通環境影響評估或水、空氣、土壤或廢物方面的部門環境許可. .

– 負責任的環境聲明,適用於由於輕微環境事件而未獲得綜合環境授權(普通或簡化)的活動。 如果評估準確,它會被簡化。

由於公國部是授予綜合環境授權的實體機構,該條例制定了綜合環境授權(授予、修改、審查或轉讓所有權)的處理程序。

同樣,它處理其有效性和到期,並確定活動停止的影響和設施關閉後的義務。

另一方面,環境管理者的法律制度得到發展,使得那些由於輕微環境事件而不需要提交綜合環境授權,也不需要環境影響評估的活動和設施,通常是, 實質性環境機構將在其中開展活動的市議會,必須在其面前製定環境責任聲明。

它詳細說明了受環境責任聲明約束的活動持有者的義務,該聲明必須在活動開始之前提交,文件必須包括在環境實體之前,以及提交所述環境責任聲明的效果。

簡而言之,該法規創建了公國環境授權登記處,其中將登記阿斯圖里亞斯公國的環境授權,並進行更新、審查和/或修改。

環境行政干預手段之間的協調

新法律包含綜合環境授權與其他州或地區環境評估制度以及州一級其他部門環境授權之間的協調機制。

同樣,它處理了戰略環境評價與環境影響評價之間的關係,綜合環境授權與部門國家授權在排放方面的協調以及環境影響評價與健康影響評價的協調。

監視、控制和環境檢查

規定受綜合環境授權約束的活動將受相應授權中規定的定期環境控制的約束,並考慮暫停設施或活動的功能。
同樣,它指的是環境控制機構的協作活動和必要的行政間協作。

紀律團

確定修復環境損害和賠償所造成損害的義務,並註意臨時措施的強制執行和輔助性以及對嚴重和嚴重不當行為的製裁決議的公示,一旦獲得堅定性行政或適當情況下的司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