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和《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國際人權盟約》,一個人如果長期存在身心,智力,智力或感官缺陷,就被認為是殘疾人,因此,不允許條件與社會其他成員平等互動。
因此 傷殘等級,以前稱為 殘疾程度對應於某些技術標準,這些標準暗示著當一個人的家庭,社會,工作,教育和文化關係受到影響時,對他們所表現出的殘疾進行評估,這在許多情況下是不允許他們融入社會的。 這些標準是由1971月1999日的23/XNUMX年皇家法令批准的清單確定的。
對殘疾程度的評估指的是什麼?
La 殘疾或殘障評估,必須由主管機構進行評估,在本例中為評估和指導小組(EVO),後者是負責研究可能導致先天性或後天性疾病致殘的病理過程的實體。 也可以由專科醫生診斷。 這項研究之後,應採取相應的治療措施,並正確建立殘疾所必需的所有文件。
如何計算殘疾程度?
為了計算殘疾程度或殘障程度,與每個自治社區相對應的評估和指導小組(EVO)必須針對所提出的所有病理學客觀地研究申請人提出的健康狀況,然後將其與附件I進行比較。 ),並根據以下內容制定了以下內容:1971/1999年皇家法令,該法令規定了以下內容,每章均以各章為結構:
小伙子二- 肌肉骨骼系統。
小伙子二- 神經系統。
小伙子二- 呼吸系統。
小伙子二- 心血管系統。
小伙子二- 造血系統。
小伙子二- 消化系統。
小伙子二- 泌尿生殖系統。
小伙子二- 內分泌系統。
小伙子二- 皮膚和附屬物。
小伙子二- 腫瘤。
小伙子二- 視覺儀器。
小伙子二- 耳,喉及相關結構。
小伙子二- 語言。
小伙子二- 智力低下。
小伙子二- 精神疾病。
該評估涉及以下方面:
- 進行個人護理活動的能力,例如: 著裝,飲食,美容和個人衛生等。
- 溝通能力清晰。
- 體育活動,包括:基本活動(起床,穿衣,斜躺等。)和功能性的(移動,抬起,推動等.)
- 五種感官(味覺,嗅覺,聽覺,視覺,觸覺)的功能。
- 雙手的活動能力,其中(抓住,保持,擠壓,其他).
- 運輸的使用和處理。
- 性活動
- 睡眠障礙。
- 社會關係和其他活動。
隨後,研究申請人要求的殘疾程度,將其分類為殘疾:無效,輕度,中度,嚴重或非常嚴重。 然後從這種殘疾程度獲得不同的階段或類別,並最終確定殘疾的確切百分比。
殘疾程度
- 1級-無殘疾。
開展日常生活活動有些困難。 但是,可以進行日常瑣事。
- 2級-輕度殘疾。
開展日常生活活動有輕度困難。 但是,它們與實踐兼容。
- 3級-中度殘疾。
人的活動能力顯著下降或無法進行,但仍然表現出自我保健的獨立性。
- 4級-嚴重殘疾。
檢測到該人顯著減少或無法進行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數活動,這給自己進行自我護理帶來了一些困難。
- 5年級-非常嚴重的殘疾。
出現的症狀使其完全不可能進行日常生活和自我保健活動。
殘疾人的階段或類別以及殘疾人的比例
為了確定殘疾百分比,有必要考慮根據缺陷的重要性和導致缺陷的程度確定的標准或類別。
定義了五個類:
- 第一類 包括所有已診斷出並已通過某些參數適當處理的永久缺陷,例如; 身體各個系統中的分析數據,射線照相研究等。 根據進行的分析,沒有殘疾,因此,他們的殘疾百分比被認為是0%。
- II類。 包括永久性缺陷,根據對人體系統的分析,這些缺陷會導致輕度殘疾。 殘疾百分比在1%到24%之間。
- 第三類。 根據對身體系統的研究得出中等程度的殘疾結果。 他們的殘疾百分比在25%至49%之間。
- IV級。 根據所進行的分析,它包括人體系統的永久缺陷,因此會造成嚴重的殘疾。 此類殘疾的百分比在50%至70%之間。
- V級。 嚴重的永久缺陷會導致非常嚴重的殘疾。 在這一堂課中,假定對他人的依賴能夠進行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活動。 此類別的殘障百分比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