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企業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化·法制新聞

3 月 3 日關於商業公司結構調整的第 2009/3 號法律第 XNUMX 條規定,通過轉型,公司採用不同的類型,保留其法人資格。 換句話說,其人格沒有發生變化,影響其在司法程序中的主動或被動合法性,公司採用了不同的社會類型,保留了其人格。

根據上述,當所述轉型發生在流程之前時,不會造成任何問題,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主動合法性將是相同的,即轉型公司將是發起流程的公司,並且如果它是被動的合法化,它是有責任的,並且必須針對它(轉型社會)提出要求,但不影響以後將要表達的內容,因為責任可能會擴大。

因此,當在司法程序的處理過程中發生轉變時,不會發生或不必關注程序上的繼承,因為它並不意味著任何繼承,而只是名稱的改變和/或一個人的形成各方(轉型社會)。 換言之,上述變更不受法院的批准,但一旦其中一方感興趣,只要上述變更得到認可,無論是通過在登記處登記的相應契約的貢獻。 、登記證等

27 年 1 月 2016 日巴利阿里群島 TSJ 訴訟行政分庭的先前判決示例。 由於公共有限公司轉變為有限公司而導致的記錄,以及由於未獲得新權力而導致的陳述缺陷。

因此,商會引用藝術。 第 3/3 號法律第 2009 條規定,由於轉型,公司採用了不同的類型,保留了其法人資格,因此沒有發生法人的消滅和新法人的誕生,什麼構成了真正的程序上的繼承,但由於法律形式的變化,原法人在不同的公司形式下保持不變,不影響轉換後公司的身份,保留其人格並在新公式下保持(STS No. 914/1999,4 月 30 日,STS of 1/1987/XNUMX,瓦倫西亞 SAP No.

商會裁定,由於轉型,該公司採用了不同的類型,但保留了其法人資格,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不會被消滅。

因此,STS 號914/1999 指出,上述轉變,具有相同的人格,繼續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在上述轉變中,不存在使用和享受的轉移或財產轉移,恰恰相反,它是“繼續舊社會的人格”。

因此,30 年 1 月 1987 日的 STS 將重申,轉型不會導致轉型公司解散,其法人資格保持不變。 瓦倫西亞 AP 的判決將重申已公開的學說,並已提及上述規定(第 3 條),重申轉型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不被修改。 在同一份決議中,吉普斯誇的 AP 將重申之前所說的內容。

轉型後的社會繼續承擔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19 年 4 月 2016 日 TS 第四議院的命令確立(關於企業繼承的案例):更重要的是解決方案必須在所有轉型現像中得到維持(第 3 至 21 條) LME),有可能在他們那裡,公司採用了不同的社會類型,在所有情況下都保留了自己的法人資格,因此它甚至不可能產生對公司的代位權,但這種轉變僅達到公司的“正式更替”,這與我們正在處理的目的無關。

因此,在正在進行的司法程序中,其所屬公司的轉型,不會改變主動或被動的合法性,也不會影響任何權利或義務,但如前所述,足以告知上述情況的法院,以便記錄上述轉變的過程。

在正在進行的司法程序中,其所屬公司的轉型不會改變主動或被動的合法性

根據藝術。 上述法律第 21 條,以及關於合作夥伴的責任; 因轉型而對公司債務承擔個人無限責任的合夥人,將以與轉型前債務相同的方式應對。 應該注意的是,除其他外,當公司採用責任不受限制的公司時,被動合法化可以擴展,因此合夥人將以其個人資產償還轉型前的債務,並且在所有情況下轉型後,就是要決定,假設可以實現,轉型的結果,責任會增加。 相反,除非公司債權人明確同意轉制,否則合夥人對轉制公司的個人責任仍將對公司轉制前的公司債務承擔個人責任,儘管該責任將規定從在商業登記處的官方公報上公佈之日起五年。

合夥人將以與轉型前的債務相同的方式回應; 當公司採用責任不受限制的公司形式時,可以擴大被動合法化。 合夥人可以開始以個人資產抵償轉型前的債務

如果在提出索賠之後和答復之前發生了轉變,會發生什麼情況? 在不影響聽說是針對轉制後的公司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這種責任被擴大的可能性,以及因轉製而承擔這種責任的合夥人,即有可能擴大被訴對象合作夥伴(民事訴訟法 401.2),或者在上述期限之後,對合作夥伴提起新的訴訟,並關注流程的積累,鑑於藝術所施加的限制,這很困難。 《民事訴訟法》第 78.2 條和第 3 條,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即根據第一個要求,它不能促進包括基本相同的索賠和問題的程序,即使存在多種問題,也有必要防止這種可能性. 在不影響存在使累積限制的解釋更加靈活的司法判決的事實的情況下,例如,SAP Coruña,329/2008,15 年 9 月 2008 日提出的案件,其中提到了一個錯誤或在第一被告提起訴訟時忘記了續集的存在,聲明沒有證據表明原告方面存在惡意,並且聽說它應該允許積累,除其他原因外,對程序的關注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