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
欧盟委员会,
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
考虑到 2006 年 22 月 15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适用法规 (CE) n 的最低条件的指令 2006/561/CE。 2006/165 和 (EU) n。 2014/2002 和指令 15/88/EC 关于与道路运输活动有关的社会立法,并据此废除理事会指令 599/1/EEC (9),特别是其第 1 条第 XNUMX 节,第二段,
考虑到以下几点:
- (1) 有效且具有成本效益地控制欧盟关于道路运输的立法对于改善道路安全、工作条件和司机的社会保护以及确保道路运输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 (2) 成员国为重点控制被评为高风险的公司而引入的国家风险分类体系,是基于不同的国家计算方法。 这使得在跨境监管控制的背景下比较和共享有关风险压力的信息变得困难。
- (3) 指令 9/1/EC 第 2006(22) 条第二小段要求委员会通过实施法案建立计算企业风险分类的通用公式。
- (4) 在制定此公式时,委员会必须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公司风险分类的违规行为,包括违反第 (EC) 号法规的行为。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561) 的第 2006/2 号条例 (EU) no.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第 165/2014 号 (3),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2) 指令 15/4/EC 的国家规定,以及条例第 6 条详述的罪行 (EC ) 不是。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1071/2009 号 (5) 。
- (5) 通用公式应考虑侵权的数量、严重程度和频率,以及未发现侵权时的检查结果,如果道路运输企业一直在使用智能行车记录仪,按照章节条例 (EU) 编号 II 165/2014,适用于所有车辆。
- (6) 计算公司风险分类的通用公式应有助于统一整个单位的控制实践,确保所有司机和运输公司根据适用的联盟在控制和制裁方面得到相同的待遇规则。
- (7) 当本条例规定的措施进入个人数据处理时,必须按照欧盟关于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特别是欧洲议会和欧洲议会第 (EU) 2016/679 号条例执行。理事会 (6) 以及在这种情况下,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2) 的指令 58/7/EC。
- (8) 本条例规定的措施符合欧盟第 42 条第 1 款规定的委员会的意见。 165/2014。
已通过这些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运输公司风险等级计算通用公式及其应用要求见附件。
危象2
本条例将在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二十天生效。
本条例的所有内容均应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每个成员国。
于 2 年 2022 月 XNUMX 日在布鲁塞尔完成。
对于委员会
总统
乌苏拉·冯德莱恩
附件一
计算运输企业风险等级的常用公式及其应用要求
1) 运输公司的整体风险评级使用以下常用公式计算:
氛围:
R——公司的整体风险评级
n – 每个单独控制(所有类型的控制)的给定类型的违规次数
i-控制单
v – 基于违规类型/严重性的加权分数(MI/SI/VSI/MSI)
MSI——最严重的进攻
VSI - 非常严重的罪行
是——严重违规
MI – 高违规
N – 单次检查期间检查的车辆数量
r——公司支票总数
g – 根据法规(EU)第 II 章使用智能行驶记录仪的权重。 165/2014
2)应用框架如何使用以下原则和要素:
3) 在公式中计算违规的待决时间为两年。
4) 运输运营商将根据其得分分为以下风险等级:
- – 未检查的运算符(灰色条纹)
- – 0-100 分:低风险运营商(绿色条纹)
- – 101-200 分:中等风险操作员(mbar 范围)
- – 201 分或以上:高风险操作员(红色条纹)
5) 对照个体 (i) 的加权分数通过应用以下加权因子 (v) 计算,具体取决于违规类型:
指数 = 1
是 = 10
独立软件开发商 = 30
微星=90
6) 公司的最终风险分类考虑了在道路上及其设施中执行的检查总数 (r),包括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检查。
7) 未检测到违规的控制记为零分。
8) 单个控制的加权分数倾向于计算所有检查的车辆 (N)。
9) 通用公式中考虑的违规日期被视为最终违规日期,即不再接受审查。 违规将仅在公式中计算一次。
10) 如果运输公司设施中的控制稳定,则其整个车队都配备了符合法规 (EU) n 第 II 章的智能行驶记录仪。 165/2014,您的最终分数乘以系数 0,9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