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nzalo Rubio Hernández-Sampelayo:能源与行政法

对于地缘政治(能源独立)、经济(投资动员)和环境(脱碳)领域来说,开发可再生能源园区是一项符合公共利益的目标,无人质疑。 开发可再生能源也是遵守“合理利用所有自然资源”的宪法原则(宪法第 45.2 条)的适当工具。

由于能源设施建设授权的大规模延迟,这一目标的实现面临风险,这反过来又会降低西班牙能源市场对公司和投资基金的吸引力。 .

这种瘫痪的原因并不取决于行政办公室的意愿,他们对及时解决诉讼的第一步感兴趣。 未能遵守最后期限并不能免除他们发布明确决议的义务,并使他们面临利益相关方将此事告上法庭的风险。 这些原因实质上是以下三个。

首先,电气装置的建设对第三方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和城市规划领域有相关的影响,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他们必须获得各种授权的标题,其中许多是相互有条件的,所以迟迟不能得到一个会妨碍下面的教导。 二是项目数量成百上千,行政单位工作量过大。 第三,能源公法的特点是其复杂性,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传统行政法制度中找到如此良好的基础,并受到无穷无尽的特殊法规的滋养,并不断地投射到技术现实中。进化。

这些病态,作为法律行政,必须使用他们的管理技术来治疗。 调解线路的统一和简化所需的程序复杂性需要不同主管公共当局的合作,特别是在不必要地保持连续的公共信息线路方面,其中只重复相同的讨论。 必须通过增加人员配备来解决行政办公室的工作超负荷问题,为此可能会出现服务佣金和服务行政承包的数字。 最后,法律的复杂性导致发起人不仅作为程序中的利益相关方,而且作为与政府的合作者,通过提交旨在促进依法发现解决方案的简报和法律意见。与此类工业项目相关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不仅是一个普遍利益的目标,也是一种完善行政法的方式,因为它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部门,命令行使权力以及社会的结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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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萨洛·卢比奥·埃尔南德斯-桑佩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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